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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的社会-政治基础

法律哲学的社会-政治基础



——论马克思法律理论建构的“社会-政治法律哲学进路”

孙国东


【摘要】受其从“哲学批判”到“政治经济学批判”之转变的影响,马克思法律理论的建构遵循了“社会-政治法律哲学进路”;这种进路的选择不仅不是马克思的疏忽,更是包含着马克思本人促进人类解放的伟大担当和理论旨趣。而且,这种进路触及到了法律的一个特征,即法律的非自主性(法律的社会-政治基础),因此对当下中国法律哲学的建构具有跨文化的普适性。
【关键词】哲学批判;政治经济学批判;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历史性与政治性
【全文】
  

  法律学人常常引以为豪的是,伟大的马克思也是法科出身,但我们却忽视了马克思本人对待法律理论的态度——或者说法律理论在马克思整个理论体系的位置。马克思本人在《<政治经济学批评>序言》中曾明言道:“我学的专业,本来是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作辅助学科来研究。”[1]马克思的这一说法事实上为我们开放出了这样一个颇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问题:为什么法科出身的马克思要把法学“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作辅助学科来研究”?在一定意义上讲,本文就是要尝试回答这一问题。在我看来,这一问题事实上反映了马克思法律理论在其整个理论体系中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表现在:其法律理论既从属于其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哲学,也从属于其共产主义的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本文所要论证的核心论题就是要展现马克思法律理论的从属性,并将上述观点转化为下述论题:马克思法律理论的建构遵循了我所谓的“社会-政治法律哲学进路”;同时,我还将论证:由于马克思的这一进路洞见到了法律的非自主性或法律的社会-政治基础,其对当下中国法学的建构具有超越文化背景的普适性。


  

  一、“德意志意识形态”与哲学批判


  

  马克思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批判理论,但其早年主张的却是在他后来称为“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德国古典哲学影响下的人本主义哲学批判。马克思曾给自己定位说:他的目标就是要“为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穷苦群众的利益”而呐喊,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一个新世界。”事实上,在马克思的所有著述中,贯穿其中的一条红线即是对资产阶级社会的彻底批判;而这种批判本身既继承了德国古典哲学、甚或整个西方的思想传统,也是在当时“批判的批判”(青年黑格尔学派)的激情中孕育而生的。众所周知,不仅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的思辨哲学是马克思主义的一大理论渊源,而且早期马克思本身就是青年黑格尔派学派的重要成员。黑格尔曾把哲学比喻为希腊神话中密涅瓦肩上从黄昏开始起飞的猫头鹰,旨在说明哲学是一种“反思的”活动和沉思的理性:“哲学的认识方式只是一种反思,——意指跟随在事实后面的反复思考”;“反思以思想的本身为内容,力求思想自觉其为思想”。[2]因此,在黑格尔看来,思想本质上是对当前事态的否定,思想对现实理应具有反思性和批判性。但黑格尔所主张的反思性和批判性受制于他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在他看来,人不可能完全原封不动地表达出他所感觉到的东西,当我们说我们看到了一个杯子时,实际上我们已经在运用知觉思维,已是在运用概念表达所见到的东西:“在太阳升上天空和行星围绕它旋转前,一切早已为人脑中存在的神经中枢所察觉,即一切在思想中,在建立现实世界的精神中早已存在了。”[3]因此,人实际上是生活在理性之中。黑格尔的这一论断,实际上道出了传统哲学以思想来理解现实的根源: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的批判思想,其实质即是使社会生活更符合思想与理性,并以此获得哲学的批判力,黑格尔哲学更是这一思想的集大成者。早期的马克思曾经是黑格尔式哲学批判的追随者。他关注的中心问题是哲学与现实的关系问题,其焦点是历史发展中“应当”与“是”的对立统一问题。对社会的批判最初依赖于黑格尔哲学的自由理性,而对黑格尔哲学的反思,则又借助于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异化史观。尽管其哲学的立足点发生了转换,但从哲学批判的总体视角来说,马克思都是以先验的“应当”范畴为理论内核的。因此,马克思对社会的批判只能是价值悬设的道德批判,还未能彻底摆脱康德黑格尔哲学的影响。[4]这一阶段的马克思可以称为主张对社会进行“哲学批判”的马克思;由于其哲学批判是以思想为中心进行价值或道德批判,而不是立足于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他还不是一名唯物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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