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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有没有“中国法学”?

  

  第五,如果上面四个标准都对,或者综合起来考量对,也还是有一个问题:它们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就会公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就不详细说,稍有逻辑常识的人都看得出。


  

  摆了上面的问题后,脑海中联想起一件事:在我有限的阅读范围内,很少看见美国人说“美国法学”如何如何,法国人说“法国法学”如何如何、德国人说“德国法学”如何如何,除非是在比较法的意义上。事实上,即使在比较法的意义上,他们更多的用“某国法”而不用“某国法学”。国外同仁说得更多的是“法学”,他们不太说“某国法学”。为什么独有中国人老是说“中国法学”,而不大说“法学”?这是不是多多少少从一个侧面看到“中国法学”这个概念本身有点“中国特色”?


  

  在耐心看完上面的话以后,千万不要以为在下“娇情”,没事找事。有无“中国法学”的回答涉及“法学”研究的方向问题。坚持所谓“中国法学”,就会追求中国法学自身的所谓特殊性、主体性,这就会导致研究的方向性问题。我说的方向性问题不是政治的,而是学术的:它将背离学术的前提——普遍性与开放性。科学、哲学开始于普遍性,应该没有疑问,法学虽然不是科学(如果有的人认为它是科学,那就更没有问题),但它是规范学,同样开始于普遍性。因为法学是人的行为的学术,它的基本规范当出于人的“共性”,而不是某些人的“特性”,国别只是人的“特性”而不是“共性”。以人的特性(国别、阶级、人种)为基础、否认普遍性的法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公平正义之学,它极有可能堕落为文革式的“伪法学”,堕落成为“镇压学”、“稳定学”、“和稀泥学”甚至“法西斯学”。学术存在于论辩之中,它必须是开放的,开放的话语才够得上“学术”这一神圣的用语。中国法学的提法很可能(事实上已经)助长某些人的自慰心理,他们在自己控制的一亩三分地上称王称霸,相互吹捧,自我吹捧,恣意汪洋地创造“真理”,独白自家的“祖传秘方”。


  

  强调中国法学特殊性的做法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会使法学丧失论证的大前提。法学是规范学,规范学是需要论证的。法学论证的一个依据当然是经验的,是基于经验的归纳。但是任何经验都是片面的,归纳难免欠周延。因此,规范学论证离不开一般价值,离不开基于一般价值的演绎。而当我们只看中国,满足于“中国法学”,我们就不可避免地丢失法学论证的大前提。这就是法学界有些人跟风“反普适性”的原因,也是有些人在世界性的共同价值观共通性制度设计面前却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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