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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有没有“中国法学”?

  

  第二,基于研究对象:研究中国法律的是中国法学,研究美国法律的是美国法学,这大体上没有问题。但是也有几问:国际法呢?研究国际法的学问算哪国法学?研究欧盟法的算哪国法学?比较法算哪国法学?以一般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哲学与法理学是哪国法学?还有一个问题是,研究美国法律不是美国人的专利,一个中国人叫张千帆的就写过美国宪法的书,这本书当归入哪国法学?听说日本人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不在中国人之下,我就买到过日本人写的中国法制史著作,那种严肃的考证、缜密的推理令人肃然起敬,其水准当不在中国的大家之下,它算是哪国法学?还有一个问题是,中国人写的“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或“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中国法学”还是“外国法学”抑或“西方法学”?


  

  第三,基于指导思想,在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法学是中国法学,不在此指导下的不是中国法学,我相信许多人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中国法学这一概念的。这样说也有不少问题。沈家本的研究肯定不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我相信现今对中国法律问题(包括古代法律与转型中的法律)的研究无出其右者,吴经熊和杨兆龙的研究也不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他们可是那个时代仅有的“公认度”很高的两位具有世界影响的中国法学大家呢!说他们的成果不是中国法学是不是有点滑稽?现在台湾的法学研究肯定不在大陆之下,行政法学的林纪东、民法的史尚宽,可是当今大陆一代学人的老师,他们也不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他们的学问算哪国法学?再有一个问题是,中国当代有些法学家在正统者的眼里是被看作自由化的,他们的成果是不是属于“中国法学”呢?如果不是,他们可就苦了,他们的成果美国人不会承认他们是“美国法学”,日本人不会承认他们是“日本法学”,他们真的是被放逐了!我们就不说孔子、马融、长孙无忌、包公、宋慈的法学了。撇开这些,这个标准还有一个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是“与是俱进”的,这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某种成果一会儿是中国法学,一会儿又不是。例如,按照这一标准,“右派法学”在1957年不是中国法学,但是在1978年以后就成了中国法学;法治、人权之类的法学也有“国籍漂移”问题。说到底,“马学”的“国籍”鉴别也不是没有问题。前一阵子我就看到一些人对“马学”列入“国学”提出不同看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第四,以基本概念体系或研究方法来分。这也有问题。今天我们法学的基本概念无非是:权利、义务、责任、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等等,有几个是其他国家不用的、或者是中国特有的?而且,如果孔子包公们活过来面对这样的法学,相信他们肯定会说:这哪是中国法学?明明是“老毛子”法学,或者“深洋远夷”法学。就说“领导”法学,也不是中国的。不要忘记,在“纯正”的中国法律和法学中,“朋党”是要砍脑袋的,而我们明确说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体现,而且是不能例外的。再一个问题是,如果要依此为标准,今天的“中国法制史”也可能不是中国的,因为它的基本概念体系完全是共通的。怪不得有的教授说“中国法制史”也会变成“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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