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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可以无害的方式实现

  

  这在事实上说明,我国传统的以国家起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制度不但不能完全胜任与犯罪作斗争的多元需要,而且还存在许多弊端。这些都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合理价值,通过“抓大放小”的司法改革,确认刑事和解制度。


  

  3、刑事和解系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需求


  

  犯罪行为虽然侵害了国家利益,但大多数的犯罪直接侵犯的却是被害人的利益。在传统的公诉程序中,公诉机关代理国家出庭支持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国家的利益。但直接利益受损者——被害人的利益放在次要地位。虽然一部分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被告人被关押,赔偿成了一纸空文。但在刑事和解中,有利于化解因犯罪而带来的社会矛盾,保护被害人及社会的安全,具有较高的安全价值。和解的过程中,被害人了解犯罪的原因,使得其能够原谅被告人的行为,可以避免被害人及其亲属在公诉程序后,因对处理结果不满而产生的仇恨在处罚之后更加难以消解,产生私力救济的念头,对被告人的亲属进行报复;另一方面,尊重被害人的权利,容易促使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达成谅解,双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及时地得到修复,也促使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真诚地悔过。


  

  在刑事和解中,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可以使其得到及时、较多的物质补偿。保护被害人权利不是一句空话。在司法实践中,最为直接的就是被害人能否得到物质补偿。这种补偿可能来自被告人及其家属,也有可能来自于相关社区。补偿的形式包括金钱上的赔偿、社区服务、提供帮助等。在遭受犯罪侵害后,被害人在生活上几乎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很多时候还会带来严重的生活危机。


  

  三、域外刑事和解制度的比较借鉴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


  

  (1)美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美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从美国的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计划进行架构的。美国的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计划有四种组织形式:一是与教会相关的调解组织,如美国第一个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计划就是由“门诺派教徒中心委员会”和“囚犯与社区联合会”共同组建的,现在一些被害人与加害人调解计划还是由各种教会赞助;二是以社区共同体为核心的私人非盈利机构,“囚犯与社区联合会”就是一个这样的机构;三是一些以缓刑为主的机构;四是纠纷和解中心。


  

  美国在辩诉交易制度中出现的“基于辩护的被害人接触”计划也是刑事和解理念在美国的体现。美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不仅适用于轻罪案件,重罪案件也在适用,而且刑事和解的理念正在逐步补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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