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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可以无害的方式实现

  

  3、刑事和解的源起


  

  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刑事法学的创举,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尝试方案。当时,基秦拿县的一名年轻缓刑官员说服法官让两名被判处破坏艺术作品犯罪的年轻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见面。其后,法官责令两年轻人向被害人赔偿所有损失作为其判处缓刑的条件。数月后,两名加害人再次会见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以履行法院判决。基秦拿县这种尝试逐渐演变为一个由教会捐赠、政府补助和社会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会。随后,加拿大其它地区也积极参与这项活动。1978年,美国印第安纳州埃尔克哈特市首次将“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引入美国。自此,该和解方案迅速传遍了整个美国和欧洲。


  

  (二)刑事和解的价值


  

  刑事和解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关系,以使犯罪者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它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不但有助于加害人的矫正与回归社会,而且也有助于平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最大限度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和谐性。[7]


  

  1、刑事和解系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十六大以来,党的纲领性文件和治国方略中明确提出了要建设一个和谐社会的目标,一个社会的和谐应当尽可能体现在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一个社会和谐与否,并不是看其有无矛盾纠纷,而是看其化解矛盾的方法。犯罪行为打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和谐,理应受到应的的惩处。但犯罪有轻重之分,罪犯也有善恶之别。在坚持对严重的刑事犯罪进行必要的依法惩罚的同时,就其中一些轻微的犯罪,一些人身危险性不是十分严重的罪犯,设立刑事和解制度,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恩怨,也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刑事和解系现实的呼唤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社会生活中,诱发和滋生违法犯罪的因素明显增多,司法机关承担着艰巨的任务。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几年的犯罪数、被告人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犯罪手段日益翻新,现有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条件还比较落后,司法机关面临着严峻考验。面对如此大量的案件,司法资源极其短缺。严峻的现实迫使司法实务部门和学者们去寻求新的应对机制,探索较为完善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无疑是值得考虑、研究和开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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