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故意伤害案件,当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后,很多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甚至很多人认为被告人赔了钱,再让其受到刑事惩罚,超出了其控告的目的,就像《秋菊打官司》中出现的一样,秋菊只是为了讨个说法,并不想让村长去“坐牢”,因为村长也是个不错的人,村长去“坐牢”,使其原本有可能恢复的和谐关系变得更加紧张。正义应当得到伸张,但有没有以无害的方式实现呢?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也许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途径。
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界定
“任何科学的发展,总是与构成该学科内容的概念的明确和完整紧密联系的。只有在概念统一,内涵确切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对某一问题进行研究。”[1]因此,我们研究刑事和解,首先要对刑事和解的概念进行界定。
1、和解的普通含义
从字面含义来看,“和”的含义是“平和、和缓、和谐、和睦”,而“和解”的含义则是“不再争执,归于和好”[2]。 “和解”一词,古籍早有记载,例如,《史记韩信卢绾列传》:“匈奴冒顿大围信,信数使使胡求和解。”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上:“(李令)与张延赏有隙…… 德宗尝令韩晋公和解之。” 清·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一》:“二人几攘臂,一老儒和解之。”
2、刑事和解的含义
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见仁见智,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诸多不同的主张。国外法学家认为,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即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R),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改过自新,复归社会。[3]我国学者陈光中教授、葛琳博士认为:“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4]又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正义会商。它的基本涵义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区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刑事处罚的依据。”[5]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对刑事和解的定义采用了其他国家比较通行的表达方式,即:刑事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修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