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笔者认为在总体走向上承认忠诚协议效力,并不必然排除某些个案中约定违法之效力。比如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不许离婚,终身厮守等限制婚姻自由等权利的协议,自然不在承认之列。只要不属于限制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等正当权利,不剥夺夫妻间法律允许的权利行使,其协议效力应予认定,以最大限度地慰藉遵守约定的一方,制裁违反约定的一方,是非分明,张扬正义,以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作者简介】
王维永,单位为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注释】参见同心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婚姻法新释与例解》第56-57页。
王维永:《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妇女维权工作》,2005年11月5日在奉节县妇女干部培训会上的讲话。
参见人民法院报2012年2月6日《中国式离婚:期待下一站的幸福》(人民法院报记者梅贤明、通讯员构建玲)。
王维永:《现代婚姻保卫战中的“感情壁垒》,重庆法院网Cqfy?chinacourtorg,2011年10月12日访问。
吴晓芳:《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载奚晓明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专辑》第55页(第十六问答)。
何晓航、何志:《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思考》,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3期第54页。
李明瞬:《好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同注释。
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 应用》2011年第1期。 《法律能干涉婚外情吗?》,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31日综合新闻版。
同注释第56页。
同注释。
参见2003年1月11日人民法院报载徐松《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一起“夫妻不忠赔偿案”引发的思考。
详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中民终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书。
同注释。
参见孙欣《忠诚协议的法律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9年级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