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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应用

  

  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支付报酬外,还需为劳动者办理各种劳动保险及其他待遇。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不存在劳动报酬以外的福利待遇。


  

  分清上述区别,就可以在实务中明确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了。当然存在一些很难区分的实际情况,例如以完成固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关系就和劳务关系十分相像,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严格看用人者与提供劳务者是不是平等关系,也就是提供劳务者是否受单位管理,是否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如果是,就是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就是劳务关系。这一区别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二)《劳动争议仲裁法》适用的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仲裁法二条规定,劳动关系适用于以下劳动纠纷: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解决劳动争议可以采取的形式


  

  依据劳动仲裁法,劳动争议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一)协商


  

  发生劳动争议后,通用人单位协商是绝大多数人会采取的方式,我们在发生纠纷后,当然可以同用人单位协商。当然,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协商是有一定难度的。为此,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组织,有代表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的权利和义务。而第三方究竟指哪些组织,仍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细化。


  

  (二)调解


  

  劳动仲裁法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并在第十条到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调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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