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员工报酬的支付方式,以求“同工同酬”
笔者认为,导致被派遣工报酬很低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报酬支付的方式不合理:基本工资太低,加班工资和奖金所占比例过大。而被派遣劳动者大都是短期的,往往不能享受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的奖金待遇。有关部门可以立法提高基本工资在所有收入中的比例。另外要增加对于同工不同酬的处罚规定,必要的惩罚措施才能促使企业遵守法律规定。当劳动者遭遇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时,法律也应当赋予被派遣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这样可以提高被派遣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追究用工单位不法行为的积极性,更好地遏制有些企业的不规范用工。
3.明确雇主责任和劳动者维权程序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应由派遣机构与被派机构共同保障,当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或纠纷时,规定由二者承担直接连带责任。[5]这可以作为法定强制条款加入派遣机构与被派机构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同时劳动者的维权程序应当进一步的简化,就劳务派遣而言,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出现三方争议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以求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完善劳务派遣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必须保证劳务派遣机构是以从事劳务派遣活动为惟一活动的机构,不能从事劳务派遣以外的经营活动。从设立方式看,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应从严规范,采用许可审批制,把好派遣单位的资质关,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开办劳务派遣机构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实行年审制度,对不合格企业坚决淘汰。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原则下通过实行行政许可和控制进入门槛,合理控制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对不同经营对象、经营领域的劳务派遣机构设置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管理。在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机构,特别是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建设方面更加严格。
四、结语
国家制定劳动方面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用工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得到了迅猛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劳务派遣用工减少了企业成本,降低了用工风险,但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劳务派遣的过度发展实质上是企业利用派遣用工的形式规避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不及时规范劳务派遣的非正常繁荣,损害的将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最终将与国家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立法宗旨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