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认为,药家鑫杀人时的心理是故意的,他明知受害人可能记住自己车辆的牌照,希望以结束受害人生命的方式来摆脱自己可能的麻烦,此时对自己的“捅刀”行为及“捅刀”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都是在自己认知支配之下的。在刑法上,他没有任何值得宽宥的理由。可是,为何他会做出这种决策?如果他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充其量只是赔钱的问题,而杀人是要被判刑的,甚至被剥夺生命。两害相权取其轻,应该不会作出这种意外的抉择才是。如果在他的内心中认为,我将她撞伤了,她还特意记住我的车牌,必将面临着巨额赔偿,而在毫无旁人的情形下如果将她杀死,必将无人可知,况且车上还有刀、受害人已受伤等有利于自己期望目的实现的因素存在,因此,他在短暂的时间里受内隐认知的驱使作出了后一种抉择就可想而知了。在他的内心深处逃避责任比杀死一个生命来得重要,这是任何人都是无法容忍的,生命无价、尊重生命等信念并没有在他的内心深处播下种子,所以此时也无法克制他犯罪的进程,甚至没有让他产生丝毫的怜悯与犹豫,而是疯狂地连续捅刀8次,直至结束她人生命。
了解心理科学的人都知道,内隐认知比外显认知更加稳定,在紧急情形下对人的行为影响更大;内隐认知是一个人长期形成的习惯化、自动化了的心理机制,通过短期说理与解说也是难以改变的。因此,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说,这样的人比外显预谋杀人的人要更加难以预防,因为这样的人在从容的环境中能清楚地分析是非、得失。从另一角度看,这样的人其实也是受害者,他对她人生命漠视的同时,一定也不会珍惜自己的生命。毕竟这种内隐认知不是一朝一夕就会形成的,我们在谴责他的行为之余是否有必要在更大的视域中拷问这一现象?首先,我们的教育是否教会了一个人要敢于承担责任;其次,我们的教育是否教会了人们应有一定宽容?因为宽容的环境是个人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再次,我们的教育是否教会了人人敬畏生命?如果他发生交通事故后,内隐认知中觉得自己本应责任承担、本应敬畏生命等提示内容,那么一切悲剧或许都能避免。
总之,在道德层面,他是残忍的,不值得宽恕;在法律层面,他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但药家鑫在给她人带来悲剧的同时,自己也付出了最为昂贵的代价。我们必须跳出情感的漩涡进行追问,药家鑫怎么了?在意识层面,他自己或许都说不清楚为何这样去做。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成长过程中一直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对责任承担的勇气、对冲动行为的合适调整,这些都早已定型化、内隐化为人格内容了,所以在紧急状态时,理性与道德难以发挥应有的克制作用,此时他更像一个缺乏理性与文明的“生物人”,以类似于动物的本能方式解决着冲突。因此,我们不仅要教会孩子知道生死的现象,更应让孩子在内心深处对生命产生敬畏;我们不仅要教会学生法律是什么,更应潜移默化地让学生对法律有所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