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已经发生了交通肇事。这一先设的情景彻底破坏了药家鑫的心态。要知道,我国的现实社会心理是很在意完美的,经常对完美的要求有些苛刻,甚至难以容忍碧玉中的瑕疵。一个有卓越才能的领导,也会因生活作风等与领导工作毫无关系的小问题而被罢免。一个还没有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如有过被拘留或判刑的经历,这就会成为他的一生污点,他今后人生的就业、提干等均会受到影响,或者说他的人生前途就会受到影响。这种潜在的现实压力,在他的家庭里可能早已潜移默化地传授给他了。作为一个音乐系的大学生,他或许并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准确法律后果,不论他设想的后果是更重或更轻,但对他而言都是成长至今从未有过的灾难与挑战,昔日的学习、升学、生活等困惑都有父母帮忙甚至代劳,可此时此刻他是多么的无助啊,他一个人面对这种情景,因缺乏应有的处理紧急事态的历练,因此也不可能具有良好的处事心态。如果不是处在交通事故的情景中,问药家鑫是否会杀一个陌生的人,他一定不会的。因此,在道德层面,公众对药家鑫把人撞伤了并杀死的憎恨程度要远远高于一个人无缘无故地把另外一个人陌生人杀死的情形;可是在心理学层面,后者却更不值得原谅,因为他连理由都没有,这种人会更加危险。
其次,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力量对比悬殊。一个缺乏应急处事训练的人,在面对灾难性事件时,更多的是依照本能或习惯反应来应对。我们经常听到这种现象,在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时,有些人从十多层的高楼中徒身跳下,而不愿意再等待一下可能将要到来的救援。在局外人看来,这是一种愚蠢的选择,因为等待可能还有机会,而选择跳楼即是更早地结束自己生命,理性的人总是希望晚点死亡。在心理学上,这种“事后诸葛亮”式的决策反应与“事前”的本能反应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可分析的,而后者则是本能的。药家鑫发生车祸后,下车看见的是一个受伤的妇女。此时的情景有很多线索,不同的线索具有不同的意义,当然也会影响药家鑫此时的抉择。如果药家鑫注意到的是受伤妇女流露出的痛苦表情,或许唤起他的反应是同情与怜悯,进而采取助益行为?可此时进入药家鑫大脑的是,被害人盯住他车辆的牌照,在药家鑫理解中,这是旨在获得金钱赔偿,这唤起了药家鑫急着避免这一现象,采取杀人灭口并逃离此地。其实,此时任何的细节均可能影响人的抉择,如果受害人是一个彪悍的男性,药家鑫并无胜算能杀死他,药家鑫也可能转而采取救助与求饶的策略。可本案是一个受伤的可怜女子,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力量对比悬殊,这就加速并推动了药家鑫采取灭口并逃离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