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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通肇事到故意杀人转化的心理历程分析

从交通肇事到故意杀人转化的心理历程分析



——大学生药家鑫杀人犯罪心理研究

李安


【摘要】药家鑫在发生车祸后采取车辆之外的工具杀死受害人,这确实是一种极端的心理反应。这一现象的原因,部分是因为其对自己行为可免于被发现的错误评估所产生的侥幸心理,还有部分是因其内心深处存有漠视生命、逃避责任等稳定观念所致。这种观念在特定的紧急情景中,会主动与当前的信息相联系,这些信息就会被优先注意,并提供自动化的输入以形成独断的加工与决策。而侥幸心理则会加速了这种决策形成。
【关键词】药家鑫;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犯罪心理
【全文】
  

  发生普通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充其量是经济赔偿,可故意把人杀死,在命案破案率极高的我国,是难以逃脱法律严惩的。当一个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姑且不论其道德水准如何,只要这个人是有正常认知的,能做出正常判断的,为了自己也不会杀死受害人。因此,正常的人会选择报警;少部分人会选择逃逸;更少的人会采取车辆碾压方式杀死受害人,并为自己准备一个借口即受害人是车压死的;极端的人会采取车辆之外的工具(如刀具、石头等)杀死受害人。选择逃逸或杀害受害人的司机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高估自己行为免被发现的可能,这是一种认知上的偏差,但采取使用车辆之外方式杀死受害人的司机连给自己准备借口都没有考虑,一般只有在近乎愚蠢的人身上或者近乎狂妄可随意挑衅他人生命之人才会出现。药家鑫{1}应该不至于愚蠢,似乎也并非狂妄,可他却偏偏作出这种极端的心理反应。这不合常理,所以人们急着想知道其中缘由,甚至胡乱猜测。心理学早已告别了猜测的年代,如要探讨其心理原因,就应当将之放到心理学的理论框架之中进行分析。在心理学家看来:“人的实际决定很少是通过某种正式而精确的演绎推理方式实际做出的,而更一般的方式则可能是瞬间的直觉—跳跃性地直接得出问题解决的结论”。[1]因此,笔者不想从逻辑的视角分析更多药家鑫“不该”的理由,而是更愿意从心理学的视角描述药家鑫实际发生的心理过程。在心理学理论中,在特定急迫情境中的心理反应更多受内隐心理[2]的影响,此时的注意与认知提取的信息都是片面的,这与身处坦然情景下的理性心理反应模式有诸多不同。


  

  一、药家鑫杀人的罪前情境


  

  罪前情景,是指个体在实施犯罪前所面临的直接促使其形成与其原有心理状态相适应的犯罪动机和将这种动机转化为侵害行为的外在形势。{2}引发犯罪行为发生的,除了犯罪者内在的动因之外,其他的包括犯罪实施的情境、条件以及受害人的情况等等的外部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犯罪行为的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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