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加利福尼亚州“三振出局”法案甫一出台,便遭到了较多非议和质疑。以下简要谈谈相关的几个焦点问题。
(一)加利福尼亚州“三振出局”法案的合宪性问题
根据前文介绍,加利福尼亚州“三振出局”法案对实施重罪并有两次重罪判决记录的犯罪人通常处以25年无假释机会的终身监禁刑,这一内容比先前法律的量刑原则更为严厉。这里举例说明:对于没有犯罪记录的行为人是属于第一次实施破门入户罪的,原有法律规定对其处以2年监禁刑;如果该行为人具有一个严重重罪或者暴力重罪记录,那么原有法律规定对其处以4. 5年监禁刑;如果该行为人具有两次严重重罪或者暴力重罪记录,第三次所犯之罪属于非暴力重罪或者非严重重罪的,如收受被盗赃物罪,那么原有法律规定对其仍处以2年监禁刑;如果该行为人具有两次严重重罪或者暴力重罪记录,第三次所犯之罪属于暴力犯罪或者严重重罪的,如抢劫罪,应对其处以7年监禁刑。而根据“三振出局”法案的规定,上述第一种情况处刑相同,第二种情况须处以10. 4年监禁刑,第三、四种情况则对此均处以25年监禁刑直至终身监禁刑。由此可见,同一犯罪行为因犯罪人是否具有重罪前科而在处刑上差别相当之大。
尤因(Ewing)因在洛杉矶某店盗窃了三支共计价值399美元的高尔夫球杆被起诉,法庭认为其已构成重罪盗窃[6],考虑到其有四次严重、暴力重罪的记录,根据“三振出局”法案,判处尤因25年无假释机会的终身监禁刑。尤因不服该一判决,认为该判决违背了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的内容,即“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曾对第八修正案内容进行了解释,即某一量刑的适用与犯罪的严重性不成比例的话则应予禁止。而在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却判决加利福尼亚州“三振法案”具有合宪性,认为“加利福尼亚州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量要求使累犯重罪者被剥夺犯罪能力、受到威慑,使得尤因的判决具有正当性……”“量刑原则的采用,一般属于由州议会作出的政治抉择,而非联邦法院。”可以看出,作为违宪审查机构的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加利福尼亚州“三振出局”法案违宪的这一类说法是不予认可的,其所持的理由是,各州有权根据控制犯罪、保证公共安全的需要,相应提高对特定犯罪和犯罪人适用的刑期。
笔者认为,如果罪犯没有此前的两个重罪记录,对其三振之罪适用的刑罚不可能如此严厉,大大超出了其所应当承受的刑罚范围;同时,也导致了三振罪犯与一般罪犯在适用刑罚时存在极大的差别。因此,三振出局法案不符合犯罪与刑罚“合比例性”原则,实属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中的“残酷的和非常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