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关于犯罪人第几次犯罪之后即被视为“出局”,各州的规定也相当不一致。在南科罗拉州,犯罪人第二次构成“最严重犯罪”之中任何一罪,即应处以无假释机会的终身监禁,如此一来,该州所谓的“三振出局”法案其实只有二振而没有达到三振。在制订了“‘三振’出局”法案的二十多个州中,有七个州也根据具体犯罪情况对二振犯罪人增加了刑期,这七个州分别是: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堪萨斯州、蒙大拿州、宾夕法尼亚州和田纳西州。
其三,关于对“出局”者的处罚,各州在严厉处罚的原则上是一致的,但具体规定各不相同。对于达到法案规定“振”数的犯罪人,在以下12州中适用无假释机会的终身监禁,即:乔治亚州、印第安纳州、路易斯安那州、马里兰州、蒙大拿州、新泽西州、北科罗那州、南科罗拉州、田纳西州、弗吉尼亚州、华盛顿州和威斯康星州。而在以下三州允许犯罪人“出局”后还有机会被假释,即:新墨西哥州规定此类犯罪人在服刑30年后有机会假释、科罗拉多州规定假释前必须服刑满40年,加利福尼亚州规定此类犯罪人假释前至少须服刑25年。另外,大多数州的“三振出局”法案均规定了确定性的最低刑,而康涅狄格州、堪萨斯州、阿肯色州和内华达州等四州虽然也规定了对于实施具体严重重罪的多次犯罪人提高其刑期,但事实上,法庭掌握了量刑的裁决权。佛罗里达州、北达科他州、宾夕法尼亚州、犹他州和佛蒙特州等五州对于重复犯罪人所构成的某些暴力犯罪设置了直至终身监禁的不同刑罚。
二、美国“三振出局”法案的争议焦点
从各州法案的具体规定来看,加利福尼亚州“三振出局”法案的规定并不是最为严厉的,但是加利福尼亚州法案的执行力度最大,因而产生的社会影响也较大。如,在华盛顿州,有预计认为,每年将有40至75人因“三振出局”法案而受到严厉刑罚,实际上,该法案生效后的三年里却仅有85人因之被投入州监狱。据统计,截至1998年的近5年时间里,除加利福尼亚州之外的所有其他各州和联邦依据“三振出局”法案作出的判决数总和为1500起左右;而在加利福尼亚州,自1994年4月该法案生效至1996年12月的不到三年时间里,就已经有26074名囚犯适用了“三振出局”法案。1998年时已作出约40000起判决,到1999年,该数字已增至近50000起。因此,笔者将主要以加利福尼亚州“三振出局”法案为例,对该法案引起的争议和相关焦点问题进行一定分析。
造成以上状况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在于:其一,自70年代以来,加利福尼亚州犯罪率居高不下,远远超出了全美其他各州的犯罪率情况,暴力犯罪现象非常普遍。立法者试图通过加重惩处力度的方式以达到有效遏制犯罪态势,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其二,加利福尼亚州多起残忍的谋杀案件相继发生并曝光于公众,公众的激愤反应致使加利福尼亚州各方政治要员出于选举的需要,不敢忤逆大多数民众要求严惩累犯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