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该条还规定,先前所犯的重罪与当前之罪距离的时间期限不影响对其适用本条规定;不得对此类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与普通罪犯最多可减刑至原刑期的50%相比,此类罪犯只允许最多减刑20%。
法案中提及的“严重重罪”(serious crimes)和“暴力重罪”(violent crimes),根据侵犯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侵犯人身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其中,侵犯人身的犯罪涵盖杀人犯罪、性犯罪和重罪伤害、其他侵害人身的犯罪[3];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放火、破门入户、持械重大盗窃、抢劫罪;毒品犯罪是指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其他犯罪包括任何携带致命武器的重罪、任何使用枪支的重罪。
(二)美国联邦及其他各州“三振出局”法案的立法情况分析
有学者指出,“早在1927年,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就规定,对三犯以上之习惯犯,服刑未满12年以上监禁的,不得假释,对四犯者处以终身监禁,不得适用假释。”{1}1984年制定的《持械职业犯罪犯案》规定,受到联邦刑事指控的被告人,如果曾有三项定罪,其中两次属于“严重的毒品犯罪”或者是“暴力重罪”的,因此再犯持械所实施的重罪,必须提高处刑。除非被判处死刑,否则将处以终身监禁,且最低服刑期限为15年。[4]进入90年代,美国各州“三振出局”法案的纷纷出台,严惩再犯罪者的潮流处于高峰时期,仅在1993年至1995年期间,就有联邦和地方24个州制定了各自的“三振出局”法案。如,1994年10月24日由克林顿总统签署的《暴力犯罪控制与执行法案》中就明确规定了“三振”的处罚原则,即“对于三次或三次以上严重暴力犯罪或者毒品交易犯罪的犯罪人,必须处以无假释机会的终身监禁刑”。[5]
考察美国各州分别制订的“三振出局”法案{2},我们不难发现,事实上各州的“三振出局”法案在具体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主要体现在适用犯罪的范围、犯罪人在第几次犯罪后即被归入“出局”一类、“出局”的意义亦即对此类犯罪人的处罚原则等三个方面。
其一,关于适用犯罪的范围,由于各州的立法不尽相同,法案对于前科之罪和当前之罪所适用的具体罪名均不一致。但从定性上看,各州均将前后各罪的适用范围限定为重罪,尤其指严重重罪和暴力重罪,如堪萨斯州仅限于侵犯人身的重罪;从具体各罪来看,如谋杀罪、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加重伤害罪等都为大多数州法案的适用范围所涵盖,各州还分别将其他个别罪名囊括其中,如印第安纳州的贩卖毒品罪、路易斯安那州的任何可判5年以上监禁刑的毒品犯罪、加利福尼亚州的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罪、佛罗里达州的脱逃罪、华盛顿州的叛国罪,南科罗拉州的盗用公款罪和贿赂罪。部分州将法案中“可振之罪”(strikeable offen-ses)的范围与先前的犯罪或处刑相关联,如马里兰州和田纳西州均要求先前所犯之罪必须适用了监禁刑;部分州建立了不同层次的“可振之罪”,例如,在乔治亚州,对于第二次构成暴力重罪的犯罪人,处以无假释机会的终身监禁这一确定刑,而对于第四次犯任何重罪的犯罪人,要求处以“对本控告的最高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