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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振出局”法案及其理论评析

美国“三振出局”法案及其理论评析


刘君


【摘要】美国“三振出局”法案体现了其“两极化”刑事政策的“重重”特点。三振出局法案引发了关于其合宪性、是否减低犯罪率和占用司法资源等相关争议。从理论上分析,“三振出局”法案注重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设置目的可归结为“威慑”、“隔离”,属于客观的累犯制度。尽管中美两国在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但美国“三振出局”法案对于我国完善累犯制度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三振出局;刑事政策;累犯
【全文】
  

  上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刑事政策逐渐呈现出“两极化”态势,即“轻轻重重,以重为主”。与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宽严适度并且侧重宽缓不同的是,美国刑事政策则实质上体现的是重刑主义刑事政策,本文将介绍的“三振出局”法案则集中体现了美国刑事政策中重重的特点。


  

  一、美国“三振出局”法案的具体内容


  

  在美国刑事政策呈“两极化”态势发展的背景下,美国联邦及数个州纷纷出台了严惩累犯的法令,通常被称为“三振出局”法案(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所谓“三振出局”,本是一个体育名词,是指在棒球比赛中,击球手若三次都未击中投球手所投的球,则必须出局。由此引申至法律领域,“三振出局”法案意指罪犯在两次实施严重犯罪之后再一次犯罪的,则将受到严厉惩罚,其中的“出局”被视为与社会隔离、被社会淘汰,也有“不受宪法保护”之意。


  

  (一)加利福尼亚州“三振出局”法案的制定过程和具体内容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三振出局”法案的出台,与两起严重的刑事案件联系紧密。[1]犯罪人的犯罪行径几乎激怒了整个社会,人们在表达对犯罪的愤慨和对当局的不满之余,纷纷强烈要求对再犯罪人进行严厉惩处。1994年3月,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通过并由州长签署颁布的第971号法案,对刑法典进行了修订;同年10月9日,通过对第184号提案进行公决的形式对州宪法进行了修订[2]。以上两个法案的内容即构成了加利福尼亚州“三振出局”法案。


  

  根据修订后的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667(b)条的规定,“对于那些有严重犯罪以及/或者暴力重罪前科、再次实施重罪的犯罪人,适用相对更长的监禁刑期、更严厉的刑罚”。该法第667(e)条规定,“对于具有重罪判决前科的被告人,根据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刑罚:一、若被告人具有一次重罪判决的犯罪记录,则对当前之重罪应处以两倍的刑期;二、若被告人具有两次重罪判决的犯罪记录,则对当前之重罪适用的刑期应当是终身监禁,且最低监禁期限采用下述三种方案的最长者:(1)判处当前重罪判决本应适用刑期的三倍;(2)判处25年在州监狱服刑的监禁刑;(3)法庭根据刑法典其他规定对当前之罪决定适用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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