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控制下交付案件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对于卖方毒贩而言,即便其毒品已经被警方控制,因为其基于贩毒的故意而购买毒品的行为已经成立犯罪既遂,因此,不能因控制下交付措施而认定其成立未遂。至于在卖方被警方控制,按照警方的要求配合警方抓获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宽处罚;对于那些将自有毒品予以贩卖的卖方毒犯,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其基于贩卖毒品的故意从他人处购买毒品的卖方毒犯,若侦查机关采取了无害的控制下交付,则可认定其构成犯罪未遂。


  

  (三)有害的控制下交付情况下的既(未)遂的认定


  

  对于有害的控制下交付的案件,有学者认为,由于犯罪在警方的控制之下,随时可以终止,是根本没有可能真正完成犯罪行为,故只能认定其构成犯罪的未遂形态。[23]对于此种观点,笔者不能认同。正如前文所述,虽然侦查机关在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情况下,通常会采取周密的布控,但是即便如此,贩卖毒品行为的危险性并未消除,依然存在流向社会的抽象危险。而且,贩卖毒品行为的危险性是伴随着贩卖毒品行为而产生的,并非因交易时警方的抓获而否定贩卖毒品行为时危险性的存在。正如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其它危险犯,如若行为所生的危险性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即便事后消除了这种危险性,也无法修正犯罪所达成的既遂形态而认定为犯罪未遂。


【作者简介】
陈京春,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刑事一体化,刑事和解。
【注释】程雷.秘密侦查比较研究:以美、德、荷、英四国为样本的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甄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国内法协调机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5—96.
何荣功,莫洪宪.毒品犯罪死刑裁量指导意见(学术建议稿).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1).
谢望原,张小虎.中国刑事政策报告(第一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80.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9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12.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调研与审判实务.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98—99.
张建,俞小海.贩卖毒品罪未遂标准的正本清源.法学,2011,(3).
黄维智.控制下交付法律问题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7,(2).
高巍.贩卖毒品罪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于志刚.毒品犯罪及相关犯罪认定处理.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30.
张穹.刑法各罪司法精要.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751.
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1575.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刘家琛.新刑法常用罪认定与处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1327.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661.
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5.
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78.
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0—121.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200.
张明楷.“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法商研究,2011,(5).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98.
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97.
黎宏,申键.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法学评论,2003,(2).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