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是人民的司法。因此,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更应注重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可能地实现二者的平衡。这对于法官而言,就是要自觉地创新司法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和谐司法、人民司法。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在遵循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尽量考虑社情民意;在事实认定上,严格遵守程序规则,以程序上的公正来确保实体的公正;在适用法律上,法官除了要体现法律对人和对事的平等性外,还要吃透立法的本意和目的,顺应立法精神,灵活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以填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而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在对各种合法的选择进行取舍时,法官一定要反复推敲和掂量,看看这些选项中哪一种是最佳的,哪一种最能体现情、理、法三者的完美结合。
二、在司法方式上,坚持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求法院重在实践、贵在落实,要在狠抓依法办案、加强干警队伍建设、完善司法审判工作体制机制等各项具体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性的要求,使实现人民性的过程成为确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和法院队伍素质、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发展的过程,也就是将人民性贯穿于整个法院的工作之中。而坚持法律性,就要求法院在工作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起社会纠纷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文惠新在20多年的基层办案工作中,以自己的行动刻画出人民法院工作的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特点。文惠新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坚持严格司法、高效司法、文明司法、能动司法和廉洁司法。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她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严格公正地办好每一起案件,并不断提高司法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在文惠新看来,群众的案子始终没有小案,只有运用让群众信服的方法审结案子,才能真正彻底化解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为此,她努力做到通过审结一件案件,温暖一方民心;审结一起案件,维护一方稳定;审结一起案件,促进一方和谐。她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在情、理、法之间寻求最佳的契合点,努力用自己的一片真心诚意和一丝温暖情怀去化解发生在家长里短、左邻右舍间的各种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