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告人生产、销售盐水鸭、盐水鹅、爪翅等熟菜,导致16人中毒。被通知停止销售后,还侥幸认为当日制作的鹅肉不会有问题而继续销售,导致中毒人数进一步增加。经检测,认定事故是由于食用溶藻性弧菌所污染食品引起的。造成食物被污染的主要原因为:烧煮过程中交叉感染;无纱门、纱窗,导致空气污染和苍蝇叮爬污染;盛装容器、用具的消毒不严;销售时间过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刑。(案例9)本案完全是因为卫生条件差等原因导致中毒事故,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定罪是正确的。
(6)被告人明知“荔华”乳粉没有三聚氰胺检测报告,超过保质期限并有结块、出虫现象仍将该乳粉掺混进自己公司生产的乳粉中加工生产。销售前抽取样本送市质检部门质检,在获取市质检所的三聚氰胺检验合格报告后予以销售。售出的奶粉被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法院认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但四被告人所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公诉机关并未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的鉴定结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不能成立。[11](案例10)被告人在销售前特意进行了三聚氰胺检测,显然不属于明知系有毒、有害食品而销售,而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被告人明知奶粉出现了结块、出虫等现象,虽然进行了三聚氰胺检测,但应该知道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便没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结论,法院也能根据案情和《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四)项关于“霉变生虫”的规定,做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判断,不应机械适用司法解释而架空刑法规定(刑法条文本身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省级卫生部门鉴定)。
(7)将工业用盐冒充食盐销售,有的法院定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12]有的法院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3]工业用盐显然因对人体有害而不能食用,将工业用盐冒充食盐销售,应认定为销售有害食品罪。
(8)被告人将工业用猪油(其中部分被有机锡污染)冒充食用猪油卖给食油经销商批发零售后致1002人中毒,其中3人中毒死亡,57人重度中毒。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烈群多年经营工业用猪油,明知工业用猪油是一种工业原料而非食用猪油,被人食用后会危害人体健康,却为了牟取暴利,将大量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批发给被告人何华平等人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但鉴于被告人林烈群并不知道其以食用猪油出售的这批进口的工业用猪油已被包装桶上的有机锡污染,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华平等人多年经营食用猪油,其明知自己所购进的猪油没有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且盛装猪油的容器上未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却为了牟利而予以销售,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14](案例11)由于食油经销商不知所销售的是工业用猪油,只是明知系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销售,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定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