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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习惯入诉讼:和谐社会语境下重塑司法公信力之进路

民俗习惯入诉讼:和谐社会语境下重塑司法公信力之进路


胡杏


【关键词】民俗习惯;诉讼;司法公信力
【全文】
  

  近年来,司法公信力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法院进行了各种改革尝试,如推行公开审判、改革裁判文书等,但随着现实主义司法理念的确立,在简易化和强化诉讼调解两大潮流下,民间法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中的作用逐步受到重视,对国家制定法以外的习惯法或民间法的研究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并且取得了不少成果。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研究从一开始就是民间法研究的热点。[1]民俗习惯受到司法实务界的重视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绝非偶然,有着建设和谐社会的深刻现实背景。但在实践中,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的殿堂,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本文从司法公信力的角度,就民俗习惯司法适用的价值、障碍及路径进行探讨。


  

  一、民俗习惯的价值考量:从司法公信力角度的透视


  

  中国社会传统历来重视民俗习惯,民众对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民间法更是有所偏好和青睐。在我国许多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影响根深蒂固,人们对民俗习惯的信奉,甚至大于对法律的遵守。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将善良的民俗习惯引入审判领域,在坚持现行法律规定精神的前提下,运用善良风俗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是转变司法观念、创新工作方式的具体体现,对弥补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缺失或滞后,及时地解决纠纷,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无从实现;反之,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在广大公众尤其是乡民眼里,法院对纠纷的处理必须符合他们的某种价值观念、习惯行为或道德性规定,在情理上必须说得过去。当发现法院的判决与他们的感觉相违背时,他们就会觉得法院是不公正的,法律是不可信的。[2]法院化解矛盾纠纷,不仅要关心程序上的不违法,更应关注结果是否真正在当事人之间实现了正义。而在达致双方当事人满意结果的过程中,民俗习惯的作用不容低估。法官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时,如果能够灵活处理,将法律条文与民俗习惯有机结合,会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自觉地服从裁判,从而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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