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权钱交易型职务犯罪突出。这类违法犯罪者多是大权在握的“一把手”,即社长、台长、党委书记或总编辑。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与下属、业务单位、承包人等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如原任广州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广州日报社社长的黎元江,将“身边信得过且又巴结他的人”,一个个封官加冕,再让他们变成自己的“钱袋子”,收受现金礼金数十万元。
四是群体性腐败特征明显。有的新闻单位和部门出现了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犯罪的现象,由个案向窝案、串案发展,一案多罪、一人多罪现象较为普遍。广州日报社原社长黎元江带头收受和索取贿赂,下属便竞相效仿。广州日报社原总编辑、副社长和下属企业广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向芹,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香港某印刷公司贿送美元1.9万余元、港币2万元、瑞士法郎500元;为报社广告处原处长陶建及干部张某广告收入提成、个人升迁给予关照和便利,先后15次收受陶建、张某广告提成款人民币20.5万元、美元4000元;先后3次收受报社发行处负责人高某贿赂款6万元。黎元江指使并伙同何向芹、陶建,违规截留广州日报社境外广告款港币5000多万元。
传媒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传媒职务犯罪的原因,应当从社会层面、新闻从业人员个人层面多角度进行分析。
一是政治素质低,置新闻职业道德于不顾。一些新闻从业人员不注重培养新闻职业道德,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对金钱与地位的渴望,导致正确价值观的沦丧。部分新闻从业人员官本位意识很重,认为自己具有一定的监督报道权、较高的社会活动能力,却没有相对较高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因此价值观扭曲,丧失事业进取心,贪得无厌,迷失自我,收受他人贿赂和不义之财,触犯了刑法。
三是法制观念淡薄,是非不辨。我国新闻队伍良莠不齐,一些新闻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认真学习法律,对于“封口费”、“辛苦费”习以为常,最终被绳之以法。
四是角色错位,滥用舆论监督权。西方新闻记者有“无冕之王”之称,我国也有记者认为自己拥有很大的权力,因此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利用“曝光”手段,向他人索要钱财,构成了犯罪。
五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制度流于形式。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新闻从业法律规范,对新闻行业进行监督制约的往往是部门行政规范。同时,一些新闻单位缺乏自我监督机制与具体措施,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纪委形同虚设,一些制度得不到落实,这就导致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