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县级人大作为监督基层检察院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做好“老三样”监督工作同时,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监督机制,在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检察院的个案监督、检察院的民行支持、检察院的职能宣传等方面均大有可为。
(一)、加强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提请任命的检察官不能一任了之,必须进行任后的跟踪监督。建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例会每年组织对1-2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员进行述职评议。对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检察官也应当要求其每年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由内司委进行评议。对那些社会反映比较大的检察官,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由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政法系统、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组深入基层检察院进行评议。通过述职评议,促进检察官发扬成绩、认清差距、忠实履职、秉公执法,对那些评议反映较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两次评议均较差的,应当建议检察长提请免职。
(二)加强对检察院的个案监督。对基层检察院办理的社会反映比较大、当事人申诉上访不断、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意见较大、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欠佳,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以及进行了国家赔偿的错捕错诉案件,县级人大常委会应该进行个案监督。由县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带队,内司委邀请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部分人大代表、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基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政法系统代表、案件当事人等组成评议组,听取检察院的个案汇报,进行认真评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帮助基层检察院吸取教训,帮助办案人员提升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三)加强对检察院的民行支持。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诉讼监督的职责,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等原因,目前检察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还缺乏刚性,失之于软,审判机关爱理不理。特别是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民行检察工作开展还举步维艰,与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诉求很不适应。在法律重大修改或者体制机制大变革前,尤其需要人大的大力支持。建议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通过县级人大开会协调,以会议纪要或者文件的形式保证基层检察院对审判法律文书的知情权(即要求基层法院所有案件的裁判法律文书均应第一时间送达基层检察院)、调卷权(即凭基层检察院介绍信可以借阅法院判决生效的案卷)和审判委员会参与权(即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应当邀请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主管检察长列席),从而为基层检察院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创造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