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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制度的思考

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制度的思考


李定华


【摘要】我国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支持还停留在人事任免、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汇报的阶段,既没有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职能,又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发展。提出了县级人大应当加强对检察官任后监督、检察院个案监督、检察院民行支持、检察院职能宣传等监督支持基层检察院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县级人大;监督;基层检察院
【全文】
  

  我国宪法赋予县级人大对辖区基层检察院的监督权,但目前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基本停留在人大全会审议年度检察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最多每年听取一次基层检察院专项工作汇报、对检察员以上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任免的阶段,既不利于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又不利于帮助促进基层检察院工作开展。在检察官任后监督、检察院个案监督、检察院民行支持、检察院工作宣传等方面均大有潜力可挖,笔者试对此谈谈个人粗浅的见解。


  

  一、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的现状


  

  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基本停留在“老三样”上。一是检察官人事任免。主要是县人大全会对检察长的选举和罢免,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对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二是县人大全会,听取和审议基层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三是县人大常委会最多每年一次,听取和审议基层检察院专项工作汇报。除此以外县级人大与基层检察院的联系,就只剩下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每年数次的例会了。


  

  二、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现状的不足


  

  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仅仅停留在例行公事式的“老三样”的浅层,导致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工作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与基层检察院联系不多,对基层检察院的困难和需求了解不深,对基层检察院工作宣传支持力度不够。这样既不利于县人大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对基层检察院进行监督、促进基层检察院公正廉洁执法的作用,又不能发挥人大权力机关权威性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基层检察院克服困难,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完善县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职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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