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装说明书存在瑕疵的情形,若买卖标的物尽管如此仍然得到了无瑕疵的安装,那么同样应当认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自己之无瑕疵给付的义务。例如,一个厨柜应当由买受人自己安装,但安装说明书上所描述的各个工作步骤在顺序上出现错误,尽管如此,该厨柜仍然得到了正确的安装,那么于此种情形,并不构成物之瑕疵。应当注意的是,考虑到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规则的规范目的,在安装说明书存在瑕疵的情形,若无瑕疵安装系与支出显著的额外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如系在延请专家的情况下完成的,那么就不应当适用这一排除性的构成。
关于标的物之操作说明书或者称使用说明书可否被置于与安装说明书同等地位的问题,学者见解尚不一致:既存在肯定性的见解,认为操作说明书有瑕疵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存在物之瑕疵,从而可以相应地适用买卖法之瑕疵担保责任规则;亦存在否定性的见解,认为不能够将有瑕疵之操作说明书认定为物之瑕疵,因为这里不适用安装说明书的排除性构成。依本文见解,否定性见解可资赞同,因为操作说明书大多涉及标的物之性能协议以及有关辅助性标准的适用问题,即标的物不能够按照合同所预定的方式使用,或者不能够按照通常的方式使用,如系以外文写成,包括用英文写成,事实上并不涉及安装说明书的问题,故虽然同为说明书,但应当适用不同的规则予以处理。易言之,此种情况完全能够也应当能够被涵摄到以性能为核心的一般性瑕疵概念之下,而没有采取类推适用途径的必要。
(四)异类物交付
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下,若出卖人交付的是另外一个物,那么这被视作为物之瑕疵。异类物交付亦被称作为错误交付,指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之物非为所负担之标的物,而是在此之外的另外一个物。在传统买卖法特定买卖的框架下,出卖人交付异类物不构成瑕疵,而是构成不给付,因为若将其认定为瑕疵,那么这意味着债务关系已经从履行阶段转变到瑕疵担保责任阶段,买受人仅能够采取瑕疵担保责任阶段的法律救济,而不再能够采取履行阶段的法律救济。现代买卖法采取简约的立法技术,将异类物交付等同于物之瑕疵,从而适用买卖法之瑕疵担保责任规则。这意味着,纵使是在特定买卖的情形下,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那么买受人同样可以首先要求再履行,即要求出卖人交付另外一个无瑕疵之物。
在特定买卖情形之再交付的认识问题上,学者见解尤为歧异:有人认为,应当通过目的限缩之途径予以排除,因为只有这样,始能够恢复特定债务的学理;有人尝试用种类债务的范畴解决问题:或者重新定义种类债务的适用范围,或者在所涉及的情形之下,否认特定债务的存在。这里必须认识到,一方面,在这一问题上采取种类债务的学理肯定是不妥当的,因为从学理角度考察,特定买卖情形再交付的请求权与种类债务至少存在下述的不同:前者属于单纯性质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应当位于债务关系的瑕疵担保责任层面,也就是位于次级义务层面;而由所约定的种类之中交付一个物的请求权,则属于传统的原级请求权,其处在债务关系的原级层面,也就是处在履行层面。另一方面,尝试以传统特定债务的路径来解决问题,同样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按照现代债法所获得的最新认识,应当将特定债务区分成为下述两个范畴:一是,原给付可以替代的特定债务;二是,原给付不可以替代的特定债务。在前者情形下,因为原级给付可以替代,故可以通过再履行的途径来解决再交付的问题;而在后者情形下,由于原级给付不可以替代,故以再交付为内容的再履行应当受到排除,也就是应当将这认定为是一种给付不能。按照此种现代化的认识,可以很容易地解决特定买卖情形之再交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