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首页中的“精彩专题”、“今日头条”、“热点”、“最佳原创”“推荐观看”等区域,在判断网站对于侵权内容的知晓状态时,中国法院更倾向于保护著作权人,认为网站对于首页推荐的内容和影视区需要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这与当时我国视频共享网站的发展状况是相关的。几年前,视频共享市场仍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主要是靠传播盗版影视作品来吸引网络用户,甚至有的网站,让员工以网络用户的名义上传热播影视作品,当权利人提出异议时方予以删除,并主张依据当时刚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确定的避风港原则免责。在这种背景之下,如果仅仅适用“通知加删除”规则,势必无法给予著作权人有效的保护,更会加剧盗版的猖獗。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重点考虑两个问题。第一,该区域中显示的视频的产生是系统自动生成的还是人工选择的;第二,该视频是否明显地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性,比如时下的热播影视剧等。此外,广告发布和植人不能被当做剥夺网站享有避风港原则保护的理由。广告收人是视频共享网站维持运营的最重要途径,网站内容越丰富,访问量就越高,进而带来越大的盈利,在这一点上,其与传统媒体比如广播、电视等没有什么不同。[13]从更深层的角度来看,这也是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一个方面,因此,对于视频网站的商业运作模式,并不能适用过重的责任加以排斥,对于“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该做更为狭义的理解。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将服务提供者有无履行与其商业盈利模式相对应的注意义务作为认定其主观过错的因素之一”。[14]
视频共享网站是web 2.0时代的重要一员,我们在对其加以规范时,需要寻求一种平衡,既能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和鼓励原创、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避免加重网站经营者的在人力和财力上的负担因而阻碍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也能保护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这种平衡既需要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深思熟虑,更需要行业本身的自律和规范化。在当今用户导向性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制度应考虑如何最大化的利用信息技术来解决侵权问题,而不是与网络作战。[15]技术手段为解决数字作品版权的保护与开发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思维路径。[16]从视频网站这一行业来看,更多的技术上的努力以及与著作权人的合作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比如,著作权人将其视听作品的拷贝提供给视频共享网站,网站的系统对于用户上传的视频启动过滤机制,通过视频的音轨自动交叉比对,可以过滤掉侵权视频。另外,也可以参考youtube网站的做法,与一些唱片公司和著作权保护机构达成一揽子使用许可协议,即网络用户可以自由的在该网站上上传这些公司和机构享有著作权或委托授权的作品,该网站按照一定方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