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网站的分类设置和首页的推荐内容,现有的法国案例中,法院未在判断网站的知晓状态时将其考虑进来,主要因为,视频共享网站首页上显示的针对注册用户的推荐内容被认为是系统根据还用户的浏览历史和其他视频与之的关联程度而自动生成的,首页的排行内容是系统根据特定类别下的视频的点击率而自动生成,而分类设置也被认为一项技术性的操作。所以,这种纯技术性的操作不足以证明网站对涉案侵权视频的知晓状态,除非有其他的证据可以证明网站明知该视频的违法性,或者知道能表明该违法性的相关事实或情形,比如dailymotion网站首页的“员工推荐”(Staff Picks) 区域内的视频。
(三)网站盈利模式是否影响其责任限制
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采用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做法,将“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作为网站对于用户侵权行为的责任限制的要件之一。但法国的法律条文延续了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做法,未对此问题加以明文规定,而是由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来判断涉案网站的盈利模式是否能使其失去受避风港原则保护的资格。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视频共享网站,多数是免费供网络用户访问、上传、存储及播放视频,同时,通过在网页上发布广告或在视频播放过程中植入广告来获取收益。鉴于此,有必要探讨法国法院在判断视频共享网站侵权责任时,如何看待网站的这种盈利模式。
对此问题,法国各法院的态度起初并不统一。比如,在西北制作公司等诉dailymotion网站一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观点截然相反。在此案中,原告曾主张:网站的视频存储服务是免费的,所以,网站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广告,而广告商愿意投入多少广告费取决于网站的访问量,而访问量则取决于网站上的视频的质量,也就是说,事实上,只有那些受著作权保护的视频而非业余者自制的视频才能吸引更多的点击率,从而提高网站的广告收入。总之,原告认为,被告网站在市场上获得主导地位源于其故意传播著作权作品这一策略,网站的营销重点是视频内容,而非存储服务。尽管这种广告收入模式不能得出网站是视频发布者的结论,视频是网络用户发布的,但是,应对其传播行为承担责任。一审巴黎地区法院认为,网站的设置以及各项技术性功能并不仅仅是为原创视频或朋友间的小范围视频共享提供服务,而是向网络用户提供所有视频文件的上传和播放服务,毫无疑问,会有网络用户上传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根据这一点,并考虑到原告提出的“网站通过侵权视频获得高访问量和相应的广告收入”这一主张,法院认定,视频共享网站应当被认定有理由知道侵权视频的存在,网站上的侵权视频并不能仅仅归责于上传视频的网络用户。因为,网站向用户提供了故意侵权的方法和便利。二审的巴黎上诉法院认为,既然第6.I.2条规定,宿主服务可以是收费的或者免费的,那么,对于免费的服务商而言,追求广告收入对其维持经营来说很有必要,何况现有的法律并没有禁止服务商通过广告来对其存储服务进行商业性开发。而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商业性开发针对的是某一个具体的视频或者网站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加以有选择性的商业利用,因此,该网站的广告植入不影响其享有避风港原则的保护。[7]西北制作公司不服,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2月17日,法国最高法院最终肯定了巴黎上诉法院的上述观点,从而为此问题做出了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