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国少年法的较晚出台相比,我国少年法庭的出现就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性。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很快引起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并在全国得到了大力推广。虽然已经有了快速的发展,但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与外国相比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1.法律规范的不足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处罚适用的是与成年人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规定则散见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对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等也没有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相关法律规范的不足造成少年刑事诉讼权利保护不足,在一系列诉讼活动中袭用成年人制度。
2.组织体系的不健全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性的少年警察机构、少年检察机构、少年审判机构、少年矫正机构等。由于系统功能的整体性,少年司法机构的不健全使得少年司法制度的整体优势无法发挥,不能很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等对少年犯罪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刑事政策。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逐步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笔者主张加快立法脚步、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少年法典来统领全局,突出少年司法制度应有的独立性、重要性,改变目前少年法律过于分散的状况。同时还要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组织体系和设备体系,借鉴外国对少年刑事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一条龙的少年司法体系,对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加大投入,建立起与上述司法制度相配套的硬件设施,加强对专门少年司法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少年司法工作。
少年司法制度是明天的事业,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事业。考虑到青少年自身的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由国家机关介入,对少年施以积极的教育和保护,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以教育保护性的处分来代替刑罚,同时以相对宽松的程序来代替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最大化地降低他们将来再犯的可能性,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