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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理论与实践的思考

  

  少年犯罪数量的激增和犯罪类型的越来越严重化,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这促使人们竞相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同时,人们对既有刑事司法制度治理少年犯罪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进而认为应当建立更加有效和科学的法律制度对少年犯罪进行治理和预防。在此期间召开的历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的决议,对于促进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和进一步完善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如1847年的布鲁塞尔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对少年犯应特设监狱,对他们的处理要做到教养保护,要实行附条件的赦免制等等。此后,在1859年的巴黎会议上通过决议,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8岁,对少年不尽管教责任的父母,剥夺其亲权。


  

  少年拯救运动兴起于美国,迅速传遍北美大陆,并波及欧洲国家,对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产生了深远影响。1908年英国制定了儿童法,并在治安法院内设立了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与普通法庭分开,而且还对少年法庭的判决类型做了特殊的规定,如波尔斯坦训练命令、少年犯教养院教养措施等等。这些都使得英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管辖范围、诉讼程序和刑罚适用上区分开来。德国与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他们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受到了拯救少年运动的影响。1908年,德国建立了第一个专门处理少年犯罪的法庭。1912年按美国模式,德国在威奇托利建立了第一个少年监狱,之后又制定了《少年刑法》和《儿童福利法》。这两部法律几经修订,对刑法的适用范围、少年犯的过错及其法律后果、少年法庭组织法和少年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取消刑事污点等都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日本明治维新以后,迈开了法律近代化的步伐,也于1922年制定了《少年法》(称为日少年法),1933年又制定了《少年救护法》等。尤其在二战后,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迅速,3年时间内先后制定了《儿童福利法》、《少年法院法》、《少年审判规则》和《少年法》等四部法律,并仿效美国部分州的做法,设置“家庭裁判所”作为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


  

  三、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与改造


  

  与英美德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起步较晚,专门的少年法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1987年上海市人大常委通过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被认为是“我国第一个青少年保护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少年法”{4}。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使得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少年法由此诞生。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似乎并没有起到人们期望的遏制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又出现了新一轮的青少年犯罪高峰,一些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呼吁对于青少年犯罪应当强调预防,并建议制定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九届人大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此为司法实务中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处理原则和具体程序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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