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而言,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各自的主张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又各有缺陷。古典学派注重行为,但过分强调罪刑均衡则容易与复杂的犯罪现象相脱节;实证学派注重行为人,但过分强调刑罚的教育作用则会对刑事法治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在少年司法制度中,考虑到少年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实证学派的主张却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沈银和所指出的那样:“古典派与现代派之争,并无决定性之胜负。唯李斯特思想,显然于少年刑法之领域中,居于领导地位。”即使少年实施了和成年人相同的触犯刑律的行为,但考虑到他的生理、心理及环境,采用最有利于少年重新回归社会的手段,对其施以个别化的教育而不是惩罚,才能对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
一项制度的产生不仅仅会有理论上的基点,更多的是社会现实的需要。正是由于社会上大量青少年犯罪的出现,其与成人在生理、心理上的差异,导致其违法犯罪行为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那么相应的在对其处理时也要采用不同的原则和方法。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未成年人”这一概念很长时间被淹没在黑暗中。“在维多利亚时代以前的欧洲,孩子们得到的不是什么‘儿童’的待遇,而是被当作小大人来看的。”{3}相应的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权利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例如,在19世纪20年代以前,世界各国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处理,既没有特别的司法程序,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所受的待遇完全与犯罪的成年人相同(与成年人拘押于同一个拘留所,在同一个法庭受审,被关于同一个监狱)。但在社会急剧转型、各种矛盾迅速激化的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激增,使得人们开始关注起违法犯罪青少年与普通犯罪成年人之间的各种差异,进而引发了对这个问题的激烈讨论。
西方国家在工业革命后,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了物质供应、住房条件、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教育设施、就业机会等各方面的紧张。广大的穷困人口通过合法途径难以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社会的弊端促使一些人走向犯罪道路。这种状况在工业化程度较高的美国表现的尤为明显。十九世纪后期,大量的欧洲移民涌入美国,同时,由于较高的出生率,美国的人口增加迅速;在美国南部,由于废除了奴隶制,消除了对仆人的需要,大批失去依靠的儿童和贫穷儿童因而流落街头,许多青少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资本家为获取高额利润,大量使用童工,其结果是很多童工因不堪忍受非人待遇而流落社会,有的乞讨度日,也有的违法犯罪;由于青少年缺乏社会经验,意志薄弱,模仿力强,加之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不利于他们的正常成长,因而导致少年犯罪激增。这一社会不良现象的日趋严重,使得整个社会为之关注,欧美诸国此时展开了一场少年拯救运动,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参与其中,为改善未成年人的待遇而奔走呼告。1817年纽约的一个私人慈善团体发起组织了预防贫困协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以救济贫困和矫治罪错行为为任务的收容所。1825年,美国纽约州建立了避难所,其目的是为无家可归的贫困的儿童提供食物、住所和教育,接纳从成人监狱中转移过来的少年犯,为他们创造一个较少惩罚性的更多恢复性的环境。1826年麻萨诸塞州的立法机关授权波士顿议会为触犯法律的少年建立了教养学校。与少年犯和成年犯应分别监禁的观念一同形成的另一个观念是少年犯在审判前和审判期间,也应与成年犯分开监禁。1861年,芝加哥市长被授权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以便听取和审理6至17岁青少年的轻微犯罪案件。1867年,该委员会获得将所审理的青少年犯判出缓刑或送交少管所的权力。1899年7月1日,世界第一部《少年法庭法》被美国伊利诺斯州议会通过,同年该州芝加哥市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学界普遍认为,该法及少年法庭的设立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