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制度理论与实践的思考
周恒阳
【摘要】少年司法制度作为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对于预防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它的产生不仅是基于“国家之父”观念、人道主义立法思想和教育刑罚观的理论基础,也是应对、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激增这一社会现实问题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国家之父;刑罚观
【全文】
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着自身的前途、家庭的幸福,而且也关系着国家未来的兴衰存亡,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培养。在今天,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共识,而且也得到了《儿童权利公约》、《北京规则》、《利雅得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确认和肯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少年司法制度是否完备,已经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社会进步、法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但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并不是历史的偶然,它的出现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基础与特定的社会背景。
一、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在英美国家,一般认为“国家之父”的监护观念是少年司法制度得以产生的重要理论渊源。在英国,普通法上曾经承认亲权是绝对的,孩子是家长的私有财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绝对亲权(按其观点,家长甚至可以对孩子进行遗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反对,“国家之父”的观念因而产生,由衡平法院代表国王(即国家之父)对于失去依靠的儿童的财产行使监护权,以尽保护责任。其后,这种由国家代为行使亲权的范围逐步扩大,并影响到了美国。美国法律认为州之主权如同英国的国王,对于少年或心神丧失以及无行为能力人都可以行使监护权。在“国家之父”的观念下,那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被认为和心神丧失以及无行为能力的少年属于同一种类,国家应当代替这些少年的父母行使监护权、进行照管和保护。
美国著名学者西格尔认为,对于孩子“发现他们对某种行为是有罪的,例如夜盗或盗窃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除了给孩子贴上‘夜盗犯’和‘盗窃犯’的标签之外,没有对他们带来任何好处”。为了孩子的利益,必要的保护和监管才是国家所应当采取的手段,由此学者们提出了“少年非行”这一新的术语。从形式上看,“少年非行”和成年人犯罪一样,也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但由于其行为主体是应受国家保护的未成年人,那么就应当给与特殊的考虑和处理。因此建立一套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特殊司法制度即少年司法制度就显得尤其迫切和必要。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少年案件由独立的少年法院来处理,有自己的法官、观护官以及其他设施,甚至所使用的一些术语也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这样,少年的法律地位和成年人就有了明显的不同,年龄不只是对责任产生影响而成为一个对整个案件的处理会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