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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设置问题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设置问题研究


孙红卫


【摘要】未成年人在刑法学领域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了从宽处理和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采用两分法不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设置没有按照两分法给予区别对待。建议以两分法为基础,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附加刑的范围和不适用的刑种逐项在总则予以明确,并完善分则规定。
【关键词】刑法立法;少年刑法;未成年人;刑罚
【全文】
  

  一、未成年人犯罪设置的原则和要求


  

  刑罚设置的原则是指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反映了立法者选择刑种和刑度的观念和理性认识。从一般立法原则与刑法立法实际相结合的角度看,刑罚设置应当坚持依据犯罪危害程度的原则,等级设置合理的原则和体现刑事政策的原则。{1}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设置,除了要坚持上述原则外,还需要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出发,落实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是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精神。这些精神体现在国家制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性法规中。


  

  二是明确对未成年人设定刑罚的目的。刑罚目的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终归宿。{2}关于刑罚的目的,历史上有报应论、功利论和执中论之争。{3}功利论在大陆法系国家也称为目的论。{4}现在,持折衷观点的综合主义刑罚目的理论,已经在当代西方刑法学者中被公认为刑罚目的构想的最佳方案。{2}(P240)


  

  在我国,对刑罚的目的虽然也学说众多,[1]但是,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观,已经称为多数学者所认同。从刑罚设置角度讲,特殊预防的使命更加重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就是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三是坚持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设置个别化原则。“刑法立法中体现个别化的要求,就必须对不同种类的犯罪进行罪和刑的分级,犯罪等级的设定是犯罪个别化的需要,刑罚等级的设定是刑罚个别化的需要。”{5}而处置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刑法属于特别刑法,更应该体现个别化,在立法形式上,不能把少年刑法附属在成人刑法之中;在立法内容上,应当充分考虑少年犯罪人个别教育保护的具体情况,为个别化原则的践行留下足够的空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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