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正义的实现不能只看大案要案
刘艳
【关键词】司法正义
【全文】
司法正义的实现不能只看大案要案
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此案从侦查到批捕,从起诉到庭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表明了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法院报》2012年8月11日,第3版)。在刑事案件中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使被告人享有公平公正的审判机会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正如法语所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是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是实体正义的保障。由于刑事案件中控辩审三方力量对比悬殊,程序正义就显得犹为重要,而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关键所在。
像薄谷开来、张晓军案这样引人关注的案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一般都能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但这并不代表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公、检、法都可以做到。可以说,公、检、法是在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程序正义。但法治国家的程序正义不仅仅体现在重大案件中,更多地体现在社会舆论辐射不到的众多普通案件中;程序正义的维护和实现也不应当是借助于外部的监督,更多的要依靠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和程序的敬畏和尊重。如果在没有强大外部监督的情形下司法机关都可以保障程序正义,那么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自不必说了。
正义的价值不会因案件的大小而有所不同,正义不管在哪里都闪烁着同样耀眼的光芒。正如社会正义是由每个领域所追求的正义、每个社会人所表现的正义汇聚而成一样,司法正义是由每个案件中所保障的正义垒积而成,每个案件中所保障的正义又体现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和坚守等许多细小的方面。司法正义的大厦不会因为几个重大案件中正义的维护和保障而在瞬间屹立,普通案件和重大案件中正义的实现都是建设司法正义大厦的一块块基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法治原则,因此对普通案件和重大案件中的当事人,司法机关都应平等地保障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民众对司法正义的感受更多地来源于重大案件还是普通案件?我想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后者。这就像我们评价一个人更多的要看他在日常生活中每件小事上的表现,而非仅仅观察他在某一件突出事件上的所作所为。任何人对他人所经历的事情都无法获得当事人所拥有的体会,而且我们与当事人的关系越远,就越无法体会,甚至难以引起我们的注意和兴趣。对一个普通民众而言,薄谷开来、张晓军案件远不比自己的债权债务纠纷更重要,也不会获得比领居儿子盗窃更多的关注。民众感受到的司法正义来自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案件的审理,可以说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是在践行司法正义,都是在塑造司法机关的形象,这些远比新闻报道、宣传更加真实生动,效果也更加坚实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