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
程序法定+当事人商定+程序转换
为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对符合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受案时要求立案法官送达《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须知》及《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征询当事人意见函》,告知当事人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由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对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意见函》,随即启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案。
选择小额速裁程序门槛比较宽泛,受理的案件已经从单一走向多元。但是,为了防止部分案件“消化不良”,该院小额速裁庭还做好与民一庭无缝对接,一旦审理时发现不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连同材料,一并移送民一庭审理,确保小额速裁诉讼程序转换的流畅。
(详见本报2011年12月15日五版)
丹阳
“三道保险”保障案件审判质量
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对需要作出判决的小额速裁案件,必须经过承办人、庭长和分管副院长的三级把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样一来,每一判决的案件,已经相当于经过了3个不同身份的法官来审理,这是第一道保险。其次,适用小额速裁审结的案件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但可以提出异议。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判文书十日内提出异议,交由该院审判监督庭审理,由此可以进入基层法院的“二审”,为案件质量上了第二道保险。最后就是小额速裁案件的退出机制,即经过案件的审理,如果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的虚假债务,法律关系并不简单,或者是双方矛盾对立严重的,则退出小额速裁流程,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是保障小额速裁案件质量的第三道保险。
(详见本报2012年4月26日五版)
社会评议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亚新:
一些法院的探索表明,一方面在调解前置且最大限度地实现调解撤诉结案等实际操作方式上,小额速裁案件的处理已经非常接近或相当于一种调解程序;不过另一方面,还可以换个角度来理解有关小额速裁程序的尝试中所包含的启示,即调解不成则及时做出不可上诉的终审判决这种制度安排,能够构成促进调解的一个强有力因素。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