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
民事诉讼程序的“技术化”、“专业化”
由于中国社会有服从政府、依赖政府的传统,代表政府解决纠纷的法院自然成为了解决民事纠纷的中心,民事诉讼法作为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自然也成为了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当法律学者以饱满的热情与巨大的努力投入到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后,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技术化”与“专业化”的特质。“技术化”与“专业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两个相伴相生的特质,“技术化”导致了“专业化”,“专业化”加剧了“技术化”。不可否认,“技术化”与“专业化”特质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但是,对于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过分强调程序的“技术化”与“专业化”,则是弊大于利:
首先,在高度技术化与专业化的诉讼程序中,大多数普通人要打赢官司会请律师,否则他们很难理解什么叫诉讼标的、什么叫举证时限、什么叫举证责任、什么叫证明标准,他们很难通过分析诉讼请求的权利构成要件弄清楚自己应当收集什么证据、如何收集证据,他们很难通过判断诉讼的前景决定要不要调解、怎样调解。在诉讼的技术化与专业化发展到一定高度时,普通人别说打赢官司,可能连完成起诉立案都很难做到。聘请一个律师至少需要花费数千元,许多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可能比律师费还低,或者比律师费多不了多少,请律师实在“划不来”。不请律师打不赢官司,请律师又“不划算”,在这种两难选择中,大量小额纠纷的当事人放弃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
其次,技术化与专业化的诉讼必然是程序完备的,或者说是程序冗长的。尽管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普通程序的审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但事实上,一个案件(哪怕是标的额只有两三千元钱的小案件)从起诉立案到二审终审判决,折腾上一年半载是很常见的。如果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时间再使用诸如“提起管辖权异议”、“提起反诉”、“申请鉴定”、“申诉”之类的“技术”,纠纷解决的时间就更加没谱了。“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句古罗马法谚的含义在这里体现得淋漓尽致。
最后,高度“技术化”与“专业化”的诉讼程序必然导致法院将诉讼的负担加诸当事人身上,引起社会大众的不满。“技术化”与“专业化”意味着法院将消耗更大的精力与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