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探寻:立法当为司法提供反家暴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世界各国都在研究规治与打击的方法或措施,中国当然不应例外。而且,我国反家暴立法的条件已趋成熟,具体表现为:
第一,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已经对我国的反家暴立法形成推力,我国具备了反家暴立法的国际环境。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家庭暴力的宣言》,将对妇女施暴看作是对人权的践踏和侵犯。我国政府已作出了积极响应,正式批准了《消除对妇女暴力的宣言》国际公约,并对公约作出了庄严的承诺,这意味着中国政府要按照公约的要求履行国际义务。[8]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切实履行自已庄严之承诺,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世界各国之立法动态及其立法经验可资我国反家暴立法借鉴。境外民事保护令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可资我国反家暴立法中妇女人身保护之参考。比如美国、加拿大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立法思想、立法内容及立法技术等,可供我们研究,以资参考,[9]借他山之石以攻玉。
第三,我国反家暴立法与司法经验已为我国制定独立的反家暴力法奠定了理论与实践基础。在我国,已先后制定和修订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法等大量法律法规中,都含有反家庭暴力的规定。而且,在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反家暴指南》后,相关法院已完成试点工作,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妇女人身保护措施已在各地法院推广适用,司法活动为反家暴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四,我国家庭暴力的漫延趋势已构成我国反家暴立法之根本动力。据全国妇联统计,在我国两亿六千七百万个家庭中,约有八千万个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我国家庭的离婚率为1.45%,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此数据仅限于2001年修改婚姻法当时的情况)。而且,家庭暴力的手段越来越残忍,从一般辱骂、殴打发展到砍手、挖眼、割鼻、泼硫酸、灌农药、捆绑、跪地、强迫卖淫等,令人发指。这表明,我国反家庭暴力之立法已成时不我待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