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远离令:折射弱者之无助与司法之无奈
王维永
【关键词】反家暴远离令;弱者;司法
【全文】
近读《人民司法·案例》5期 “反家暴远离令的适用”一文,尽管珠海市香州区法院采用远离令裁定方式,有效制止了离婚案件中被告黄某对原告张某的家庭暴力再次发生,作为人身安全保护的试点法院取得初步经验,[1]但笔者却兴奋不起来没兴趣为之欢欣鼓舞。在笔者看来,离婚案件中女方所以诉诸法律,多因感情死亡抑或自身在家庭中丧失生存能力,家庭暴力成为婚变的罪魁祸首。于是乎,每一起离婚案即是一首弱者之无助与司法之无奈的重奏曲。而反家暴远离令,作为司法“没有办法之办法”,则成为重奏曲中“不是音符之音符”。
弱者无助:凸显妇权保护之社会功能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二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第四条)。显而易见,反对和禁止家庭暴力,是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构建妇权保障社会整体功能的基本要求。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笔者研究发现,我国“50婚姻法”并无关于禁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但50年到80年这个30年的大跨度中,我国婚姻家庭的保守型状态,使我国婚姻家庭在这一时期相当稳定和谐,即使局势动荡多变,如建国初期的公私合营、社会主义改造、三反五反及反右、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以及“文革”时期的痛苦经历,夫妻和睦,家庭稳定,在建国60多年中离婚率最低,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稳定和谐的“黄金时期。”[2]而“80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20年跨度中,情况有了明显变化。这20年中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出现了动荡与不安。根据立法机关讨论修改婚姻法反映出的新动向主要表现为六大问题,其中家庭暴力与婚外性行为构成动摇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两大顽症。[3]从婚姻法修改到现在的11年中,我国的离婚率呈大幅上升趋势。仅2011年的一季度,我国就有46.5万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较2010年同期增长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