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适时考虑引进西方国家实行多年的私人复制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为解决私人复制给著作权人利益带来的损失,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加拿大等40多个国家逐步引进了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在出售复制设备和媒介时,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补偿金,以弥补消费者利用该设备或复制媒介的复制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引进上述国家确立的私人复制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笔者认为,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对于解决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私人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害,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用户的利益,具有独到作用。就网络空间而言,私人复制著作权补偿金制度还有其独特优势,这就是利用网络技术管理手段根据作品的点击率等方式来确定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范围。另外,值得指出的是,实施私人复制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国家,通常依赖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该项职能。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将来引进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也需要通过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以实现。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特别是网络空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本次《著作权法》修订引进该制度可能还不具备现实性。不过,随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未来我国著作权法引进该制度是可行的。
【作者简介】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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