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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

  

  2.P2P下载和传输


  

  P2P技术特点是直接在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信息的交流、分享和传播,而不必依赖于以前的必须通过服务器获得与传输信息。从用户的角度看,其利用P2P技术获取、使用与传输作品存在以下两种行为:


  

  一是从其他P2P用户计算机中的共享目录中下载目标作品,这种行为自然是一种复制作品的行为,因为下载将导致其硬盘中永久性存在与被下载的数字化作品一样的复制件。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飞行网”案中,法院指出:“Kuro软件终端用户利用被告飞行网公司提供之Kuro软体下载MP3档案,其行为属‘著作权法’第3条第5款规定之重制行为,并无疑义。”(注:台湾地区飞行网案判决理由部分第一(五)段。)关于个人用户下载行为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中个人下载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在P2P系统中个人下载行为仍然属于合理使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P2P系统中个人下载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因为它严重地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19](P125)在实践中,这种下载行为一般没有取得著作权授权具有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特别是对一些热门的歌曲等作品的大量下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正版歌曲等作品的市场销售。


  

  二是和其他P2P用户一样,将上述下载作品或者其计算机硬盘中存储的作品放置于共享目录中,以便其他P2P用户下载和传播。这种传播方式和一般网络传播不同之处在于不需要将目标文件上传到文件服务器目录下即可完成上传。P2P系统的文件共享目录相当于一个相对独立的服务器,用户将文件放到已经联网P2P系统共享目录即可构成上传,其他在线用户可以下载这些文件。因此,可以认定P2P用户将著作权作品置于共享目录的行为构成了上传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也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其与上述第一种行为相比后果更加严重,因为它还将导致作品被进一步传播,而不仅仅是复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还往往具有主观过错,特别是利用P2P技术下载和传播电影,用户至少应当知道电影一般不会被主动上载到互联网供网民任意下载的。在国内外已有一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涉及这类情况。例如,2007年美国唱片工业协会针对个人终端用户提起了2万多起非法下载侵权诉讼,并首次获得了胜利(注:Marc Fisher,Download Uproar:Record Industry Goes After Personal Use.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07/12/28/AR2007122800693.html,2012年1月20日访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可见,利用P2P技术上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涉及复制发行行为。


  

  在实践中,有些P2P软件要求用户在下载的过程中对外传输其下载作品的部分或者全部,如BT、E-Donkey、E-mule等。这些P2P软件的终端用户在下载相关著作权作品后,并不一定愿意对外传输,但客观上不得不从事上述传输行为,成为共享网络中的一个贡献者。此时用户获得复制件的结果本身,可能以合理使用进行抗辩,但获得复制件的同时也进行了网络传输行为,故而构成著作权侵权。此时,P2P用户的法律责任就更加模糊。[20](P108)值得注意的是,BT下载作为一种较新概念的P2P下载工具,其引发的著作权问题更加严重。这是因为,这类下载具有下载数量越多,下载速度越快的特点,而且下载者本身也是上传者,因为当用户作为种子提供者将其下载的作品置于共享目录中,或者在知道BT系统会将其下载的作品置于共享目录供他人下载而仍然予以下载,无疑使众多的BT用户相互之间可以方便地复制和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一技术的运用使得大规模地下载他人的MP3歌曲、电影和电子图书等作品成为可能,便利了盗版作品在网络中的泛滥。严格地说,BT用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下载,都不能纳入合理使用之列,而应按著作权侵权对待。因为BT用户系统中建立了共享目录,可以被其他用户相互访问和下载,可能会极大地扩大下载和传播作品的范围,其下载的作品不仅十分完整,而且数量大、传播广,不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


  

  从近些年来欧美发生的包括Napster案等在内的涉及P2P技术的著作权纠纷看,用户利用P2P技术下载、上传著作权作品被判为侵犯著作权的不在少数。例如,2002年美国In Re:Aimster案[21]和2003年的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v.Grokster案[22]中,法院均认定即使是出于个人使用目的,用户下载音乐仍然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


  

  由此可见,P2P软件为私人复制提供了技术支持,使用者用极小的经济代价以合理使用的理由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著作权人因此丧失了潜在的市场和本应得的经济利益。因此,P2P环境下的下载行为很难纳入合理使用之列。


  

  3.视频网站下载


  

  视频网站也是近些年来发展起来的用于在网上上载、观看、下载数字化电影、电视剧等作品的娱乐性网站。从视频网站的内容看,主要有用户自己拍摄并上传到视频网站上和专业机构制作的,还有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发布的。视频网站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通常有:一是网站擅自上传和传播受著作权保护的视听作品,并提供下载复制手段;二是视频网站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具体的内容则由网民主动上传。这两种情况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没有疑问的,除非后者得到了著作权人的同意。就第一种情况中用户下载作品而言,由于用户一般是基于个人欣赏目的而上网观看或下载的,这就势必涉及用户出于个人非商业性目的私人复制行为。因此,视频网站下载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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