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预见的是,中西方所处的知识产权发展阶段不同,围绕各自国情展开的利益诉求和博弈将会长期持续下去。除了大胆改革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外,国人亟需改变以实用性为单一衡量标准的知识产权文化心态,以超越GDP和物质回报的眼光来看待科学文化成果,自主研发创新,掌握知识主动权,从真正意义上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壁垒。
四、突围垄断: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体系之建议
(一)立法的完善——建构符合国情的知识垄断与创新关系
2012年初,一则欧盟单方对经停其境内的航班增收“碳关税”的立法消息,引爆了国际民航业。类似的各种立法“小动作”在国际上早已见惯不怪。环保壁垒、反倾销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是西方发达国家经常用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博弈工具。由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国家普遍缺乏对等博弈的思维模式和文化积淀,往往只能放弃话语权和主动性,被动地按照西方国家制定的规则启动法律程序,最终吞下苦果。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如此,被动地按照西方国家制定的知识产权规则,主要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现状不容乐观。虽然我国有一部系统的、完整的《反垄断法》,但是这部法以解决资本的市场配置问题为根本出发点,不可能全面、具体地阐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其所设置的游戏规则未必符合知识产权市场的运作特点。在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中虽然也有强制许可制度、合理使用制度等反垄断条款,却无法明晰《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一般原则,难以处理一系列具体问题。[10]比如无意识联系的数家跨国公司,注册垄断了某产业链中绝大多数知识成果,而该行业的运作又不得不运用上述知识产权,由此引发的隐性垄断效果,现行《反垄断法》是无法解决的,这也是制约我国制造业发展壮大的一项重大问题。
笔者建议,借鉴欧盟立法对经停其境内的航班增收“碳关税”的做法,研究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有效平衡国际知识产权垄断巨头与国内知识产权创新需求之间的关系,掌握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为本国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开辟知识产权法律空间。由于单纯的反垄断立法是以鼓励竞争为根本出发点,而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法规除了鼓励竞争之外,还必须具有推动创新的功能,通过修改现行《反垄断法》,使之适应知识产权市场运作特点,几乎等于让现行的《反垄断法》脱胎换骨、结构重组,因此出台专门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法规更有针对性,可行性更高。具体的立法思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