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个人只有在家族、集团或者国家之中,才能昭示自己的存在和全部意义,个人的意志、情感根本无法从群体关系中独立出来。再加上古代统治者贯彻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思想和“犹禁擅镌”的文化专制政策,窒息了个人思想自由,使得创造精神产品,成为了一种格物、致知、修身、养性的自我修养过程。[4]那些经国济世之作,以有赏识之士去阐发为荣,所谓“文章不为粮稻谋”,“君子不言利”。“偷”书不算“偷”,能够被抄袭是对作者的“抬举”,有些古代知识份子会将自己的著作署上他人的名字,借助他人的名气让作品名留千古,如古文《尚书》中的一些篇章,以及托名孔子的一些著作等等,直到现在还经常有人利用“反向假冒”来扩大自己著作的影响。
这种博大胸怀被儒家“仁”的观念所概括,又被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和谐世界观所继承。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集中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资源开发以“两弹一星”为代表的基础工业和高新科技工程,相应产生了一大批科研成果。真正名传千古的只有一少部分知名专家,许多在大西北、大西南默默奉献终生的科技工作者在知识产权归属的问题上毫不计较个人得失,以能够为国家和人民研究、创造为荣,根本没有想过为了“产权”的问题与人对簿公堂。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无偿援建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先进技术和工程装备,无一不体现出一种全社会、全世界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知识产权应用推广基因。
二、乡土社会的国际化进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遇到的文化挑战
(一)当知识共享遭遇知识垄断
无论是古希腊还是近代欧洲文明,都建立在邦国林立、四分五裂的城邦政治基础上,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是欧洲民族国家生存发展的不二法门。欧洲文明衍生出的北美移民和以色列民族,都是倚靠超人一等的知识储备才立于不败之地,在数倍于自己的强大敌对民族(如北美印第安人和中东穆斯林)中生存下来。其不可能像中华民族一样,崇尚知识产权文化的“共享”。从西方文化渊源反观被动移植过来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也侧重于利己基础上的排斥性独占。少数跨国大公司通过自行开发、收购、兼并等方式不断获得其他公司(特别是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有的企业甚至能够通过注册垄断行业内90%以上设计和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微软诉谷歌侵权案”、“瑞星诉东方微点侵权案”就集中体现了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进入知识产权垄断时代后,知识产权法律在行业大鳄手中,从保护性向掠夺之矛蜕变的趋势。可以说,当前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大于共识,个别超级经济集团的知识产权利益屡屡体现出其背后某些大国的独占性、排他性意志。
而受到中国从古至今以来践行先“利他”再“利己”理念的影响,中国各级政府一直大力提倡共享、共有、共同进步,不断通过组织送知识下乡、招商引资、划拨专项资金攻关工业课题,希望武装好国内企业,发展经济、壮大生产。但这些努力似乎收效甚微,在被动移植的中国知识产权体系背景之下,仍然无法阻止知识产权如同资本一样,越来越向少数“知识产权托拉斯”集中。垄断天然排斥竞争,后发的国内中小企业动辄侵权,屡屡被行业中“知识产权托拉斯”肆意挥舞的知识产权诉讼大棒击中。即使最后法院判定国内的小企业没有侵权,财力薄弱的新兴企业也往往会被旷日持久的诉讼拖垮,失去将产品推向市场的最佳时机。此外,我国中医药等传统产业在专利注册等知识产权领域的行动迟缓也饱受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