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围垄断: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之向度把握
——以中西方文化传统差异为视角
胡充寒;韩学周
【摘要】知识产权首先应该是一个文化问题,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共享性、实用性与低价性,当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乡土社会的国际化进程中遭遇知识垄断、规律理性与权利至上的文化挑战时,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必须通过充分解放思想与大胆创新的方式和谐崛起,突围垄断,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文化;文化挑战;文化建设;保护体系
【全文】
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仅用了十多年的时间,就完成了知识产权立法从本土化到国际化的过渡,[1]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推出了意在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三审合一制度”。然而,如此巨大的成就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作为知识产权最重要主体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律的正义性认同消极。而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和投资者也不断地抱怨中国假冒产品横行,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部门存在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没有明显的改善。[2]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吃力不讨好的现象,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没有较好地与我国文化传统融合,背离了社会公众认知取向、情感取向和评价取向。
一、共享、实用、低价:知识成果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定位
虽然中国封建特许权制度的存在,使得中国未能自发地孕育出近代知识产权法,但知识却是自古有之。笔者将通过历史眼光,对知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内涵进行纵向梳理,找出受到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知识产权文化中的一些固有内涵:
(一)共享性:先“利他”再“利己”
中国与古埃及、古印度等其他几个文明古国一样,是典型的大河全流域统一型国家。由于生产力对交通运输能力的限制,古代中国在地理上具有相对封闭性和天然的共处互助性。在这种自然条件下,必然要求代表人类社会先进生产力的知识成果从诞生之日起就必须无偿或者说以极其低廉的代价提供给全社会共同使用,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发挥出知识成果的价值。
以中国传说中最古老的发明家“三皇”为例。史书中记载了“燧人氏钻木取火”、“神农氏制耒耜、种五谷、尝百草”和“伏羲造字”的“三皇”传说,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知识创造者。他们的研发在当时看来是人类社会最先进的科技成果,却完全无偿奉献给了全社会。这除了体现出知识创造者高尚的情操与道德修养之外,还是原始社会恶劣的自然环境和艰苦的生存环境所决定的。以“神农氏制耒耜、种五谷、尝百草”为例,如果神农氏仅仅将“制耒耜、钟五谷、尝百草”的成果留作自用或者仅传授给其近亲属、氏族,是毫无意义的。原始农业的发展需要开垦荒地,发现、利用水源;原始中医药产业则需要探索药材原产地,采集、培育、加工药材。当时单一原始社会氏族充其量只能控制大河流域的某一节点,对于需要在上中下游全流域内统筹规划才能体现出“制耒耜、钟五谷、尝百草”成果价值的原始农业、原始中医药产业而言,神农氏只能够选择先“利他”再“利己”。从三皇“创百业造福万民”到“文成公主进藏”,从“鉴真东渡扶桑”到四大发明传播全世界,一个个历史故事无不在叙说着只有全民族、全流域共同掌握、运用知识成果,才能确保知识的应用价值和社会全体成员利益最大化;如果少数地区不愿意共享高人一等的知识、技术成果,则其结局不是让知识束之高阁、失去价值,就是使知识创造者的利益过于集中,招来“天下共讨之”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