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陕 │二审期间辩护│犯罪动机不明 │二审法院对辩护│邱兴华故意杀人目的明确,且杀人后多次躲│
│西邱兴华 │人提出鉴定请│ │人鉴定请求不予│过公安机关的围捕,证明其是在有意识地逃│
│"7·16”杀│求 │ │支持 │避打击。对其杀人、抢劫的动机、原因、手│
│人案 │ │ │ │段及现场情况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
│ │ │ │ │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无反常的精神表现。│
│ │ │ │ │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
│ │ │ │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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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云 │一、二审中申│其外公患有精神│一、二审法院认│一、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忠富在羁押和│
│南马忠富杀│请鉴定。死刑│病;舅舅杀舅妈│为,申请精神病│接受审理期间意识都较为清醒,没有什么异│
│人案 │核准中辩护人│后鉴定为间隙性│鉴定理由不充 │常反应,对其犯罪事实也作了清楚明确的供│
│ │申请鉴定 │精神病;姨妈为│分,不予支持 │述 │
│ │ │遗传性精神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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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新 │审判中英国驻│阿克毛的家族成│法院驳回律师对│法院认为,英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阿克│
│疆英国人阿│华使馆领事官│员曾经患精神病│阿克毛的精神疾│毛有精神病以及阿克毛的家族成员曾经患精│
│克毛走私毒│员通过律师提│ │病鉴定请求 │神病;阿克毛本人也没有提供相关材料。本│
│品案 │出精神病鉴定│ │ │案中并无理由对阿克毛的精神状态产生怀 │
│ │ │ │ │疑,其精神病鉴定申请不具备应当被接受的│
│ │ │ │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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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湖 │侦查、起诉、│案发前半年存在│侦查、起诉不予│公安机关认为,杀人的原因是心理障碍所 │
│北随州熊振│一、二审期间│抑郁,病理性醉│支持鉴定申请。│致,并非属于精神疾病,不存在精神鉴定的│
│林特大杀人│均提出鉴定申│酒可能性 │一、二审当庭驳│理由。检察机关认为,熊振林家族并无精神│
│案 │请 │ │回辩方的鉴定申│病史;作案前已制订了详细的杀人计划;作│
│ │ │ │请 │案过程缜密,有计划布置。作案后,乔装打│
│ │ │ │ │扮,有反侦察能力。被抓获后,数次笔录交│
│ │ │ │ │待情况相同。法院认为,熊振林在作案后清│
│ │ │ │ │理现场并潜逃,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其│
│ │ │ │ │个人及其家族均无既往精神病史,辩方未提│
│ │ │ │ │供证据证明其作案时精神有异常表现;熊振│
│ │ │ │ │林从侦查到一、二审,回答问题切题,记忆│
│ │ │ │ │准确,无任何异常反映,申请鉴定的理由和│
│ │ │ │ │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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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山 │一审中辩护律│其爷爷及其他亲│经合议庭合议报│法庭认为,肖增明在一审中的供述思路清晰│
│东青岛肖增│师提出 │属患精神病,本│审委会研究认 │明确,并当庭供述本人和家族都无精神病 │
│明以危险方│ │人曾因精神抑郁│为,对申请不予│史,不符合做精神病鉴定的条件 │
│法危害公共│ │等问题到潍坊等│批准 │ │
│安全案 │ │地医院治疗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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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广西 │二审程序提出│辩护律师提交了│二审认为,精神│二审法院认为,兰新诚的叔伯不是其直系亲│
│南宁兰新诚│ │新圩村民委员会│鉴定的理由不 │属,不存在精神病遗传基因,与其是否患精│
│杀害覃氏三│ │称其母亲的两个│足,予以驳回 │神病没有因果关系,不能由此推断其患有精│
│姐妹案 │ │叔伯兄弟有精神│ │神病。作案事前有预谋,作案后有条不紊地│
│ │ │病的证明 │ │处理现场和尸体,说明他对自身行为有认知│
│ │ │ │ │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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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湖 │被告人及其辩│曾强保曾到医院│一、二审驳回请│法院认为,辩护人并未提供有精神异常史或│
│北武汉曾强│护人在一、二│进行治疗,精神│求 │有精神病家族史的相关证据;其作案动机和│
│保强奸、抢│审中提出鉴定│有异常,有严重│ │目的明确,作案前周密策划、精心选择作案│
│劫案等 │申请 │精神障碍 │ │时间、地点,选择作案对象;庭审时回答问│
│ │ │ │ │题切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避重就│
│ │ │ │ │轻,逻辑思维较严密,无明显不正常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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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贵 │侦查、起诉与│认为存在“位相│侦查、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自然│
│州遵义何胜│一、二审、死│移行迟滞状态”│以及一、二审法│流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
│凯杀法警案│刑复核中提出│的反常行为 │院均驳回请求 │确切题,且无家族病史,法院不应支持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