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精神疾病鉴定中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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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与决定鉴│申请鉴定理由 │决定机关与结果 │鉴定意见 │
│ │定时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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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云南 │一审中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案情申请│一审法院支持了辩护人要 │无精神病;被鉴定人马加│
│马加爵杀人案│提出鉴定;二│法院收集马加爵精神│求。二审法院认为,辩方对│爵在作案过程中精神状态│
│ │审请求重新鉴│病的证据 │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没有事实│正常,有完全责任能力 │
│ │定 │ │和证据支持,驳回重新鉴定│ │
│ │ │ │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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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留美 │侦查中提出请│陈丹蕾亲属称其母亲│侦查机关启动鉴定;检察机│思维敏捷、鉴定期间未发│
│女硕士陈丹蕾│求;起诉中请│和外婆有精神分裂 │关驳回重新鉴定申请 │现幻想、幻听现象。事发│
│杀夫碎尸案 │求重新鉴定 │症;美国司法机关认│ │时符合生理性冲动,在策│
│ │ │为其有“深度抑郁”│ │划及潜逃回国时,自我保│
│ │ │ │ │护意识较强,有完全刑事│
│ │ │ │ │责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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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云南 │起诉中决定鉴│施稳清一审提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请求│“施稳清作案时精神状态│
│昆明施稳清杀│定;一、二审│1994年打工伤到了 │进行重新精神病鉴定的理由│正常,有完全刑事责任能│
│人纵火案 │提出重新鉴定│头,被送到医院神精│不充分,不予支持 │力” │
│ │ │科时医生说其有精神│ │ │
│ │ │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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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海 │侦查中申请鉴│杨佳曾在山西受过殴│侦查机关支持了鉴定请求。│被鉴定人杨佳无精神病,│
│杨佳袭警案 │定;二审时申│打导致轻微脑震荡的│法院认为辩方没有提供杨佳│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
│ │请重新鉴定 │颅外伤,医学证明颅│精神状态异常,具有精神病│能力 │
│ │ │外伤有可能导致精神│相关的证据;驳回重新鉴定│ │
│ │ │出问题 │申请。二审认为,辩护人申│ │
│ │ │ │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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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四川 │被告人及辩护│被告人自己怀疑有精│一审法院启动了鉴定,并驳│作案时无精神障碍,并且│
│曾世杰杀同学│人一审中申请│神病,其妈妈有间歇│回了重新鉴定申请 │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
│案 │鉴定和重新鉴│性精神病;大舅以及│ │当对其行为负责 │
│ │定 │表哥有精神病史;鉴│ │ │
│ │ │定报告根据侦查机关│ │ │
│ │ │笔录制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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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精神病鉴定所呈现的基本情况为:(1)当事人申请鉴定存在足够证据的,尤其是一些有影响的重大案件,职权机关一般会接受鉴定申请并决定进行鉴定。尽管《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当事人鉴定的申请权,在实践中并未因此受到限制。当事人单方申请鉴定的,初次鉴定结果一旦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时,当事人均会再次申请重新鉴定,职权机关一般不会启动重新鉴定,并以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驳回重新鉴定的申请,上级法院发回重审要求重新鉴定的除外。在“上海杨佳袭警案”中,辩方在审前程序申请初次鉴定的结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辩方在审判程序中提出杨佳曾在山西受过殴打导致轻微脑震荡的颅外伤,而医学证明颅外伤有可能导致精神出问题,法院仍以理由不足以及“未见异常”为由驳回重新鉴定的申请。
(2)鉴定机构以“无精神病”或者“精神正常”作为评定“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据的,占全部案件的80%;没有作出精神病结论直接评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仅占全部案件的20%。在陈丹蕾杀夫碎尸案中,鉴定人没有对其是否有精神病作出判断而直接评价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在鉴定中被视为存在着天然的因果关系。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精神病,其刑事责任能力必然受限。在鉴定实践中,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似乎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对刑事责任能力判断仅仅作为医学问题来处理,没有考虑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属性。
(3)驳回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与依据过于简约、笼统。无论何种案件,其驳回的理由大致相同,即“精神正常”或者“未发现异常”甚至还包括“无精神病”。辩方申请启动鉴定,其鉴定结果一旦对辩方不利,再次启动鉴定难以获得职权机关的同意,重新鉴定也就成为不可能,鉴定表现为“一鉴终鉴”。从这一现象中可以体悟出以下情况:如果重新鉴定的决定权完全由职权机关控制且无相应的法定启动条件与标准,即使法律赋予当事人以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重新鉴定启动申请权甚至给予其启动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机会,其权利也会因职权机关的决定权垄断而徒有虚名、不具有实质性意义。
表3申请精神疾病鉴定但没有启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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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申请鉴定时间│申请鉴定理由 │决定机关与结果│决定不启动鉴定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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