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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精神病司法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郭华


【摘要】精神病鉴定因涉及精神病医学、心理学、法学以及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专门知识而呈现出复杂性。与其他医学学科相比,精神病医学的发展相对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发展,甚至影响了鉴定程序启动的正常展开。精神病鉴定制度的不完善及其程序启动的失当又导致实践中出现精神病鉴定的乱象。从司法鉴定实践中可以发现,精神病鉴定本身的可靠程度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与鉴定启动、鉴定结果选择等具有内在的互动性。尽管精神病鉴定制度无力解决精神病医学不发达的根本性问题,但科学的精神病鉴定制度对精神病鉴定技术、鉴定能力与鉴定质量的提高有较大的助益。
【关键词】精神病司法鉴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全文】
  

  一、引言


  

  精神疾病已成为全球性公共卫生以及影响社会安定较为突出的带有社会性的法律问题。[1]人们的思维、情感和行为出现精神异常,在其“心神丧失”或者“精神耗弱”的境况下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一“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则“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这种“法定程序鉴定”不仅在定罪量刑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还会影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宪法性权利。然而,精神病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能完全担负起诉讼制度嘱托的这一重任,[3]使得人们不仅对精神病医学本身的科学性多有疑虑,而且对精神病鉴定失去应有的信赖。[4]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指出,“经历过几十件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案件讨论,有一半以上的案件作过两次以上的鉴定……没有一例是两次鉴定结论完全一致的。只要有两次鉴定,最后的结论肯定是不一样的”。[5]这些呈现在国人面前的现实与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幽暗不明的鉴定意见冲突,加剧了人们对无法借助于精神病医学来维护司法公正的隐忧。


  

  无独有偶。1977年德国学者荷恩慈(Heibz)从皮特斯(Peters)的研究资料中发现:在67个再审程序中的精神鉴定案件中,有错误诊断结果的,第一次有48%,第二次有4%;有发现错误结果的,第一次有60%,第二次有24%;在第一次鉴定中发现,有一半以上的鉴定中,鉴定人对被鉴定人存在偏见,因而倾向于归咎不利的判断。[6]中外精神病鉴定存在的这些带有共性的问题,“使我们联想到:如果精神病学是人们需要的一门科学,而它又是一门多么靠不住的科学呀?”[7]同时,还触发了人们对精神病鉴定如何才能回归科学以及建构何种司法鉴定制度才能使其为司法活动提供可靠证据等法律问题的重新思考。因为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精神病医学等实体性问题的科学性,而且还涉及精神病鉴定的启动、重新鉴定以及鉴定意见采纳等一系列影响程序公正的问题,其复杂性远非其他鉴定类别所能比拟。目前,在我国《精神卫生法》、《精神疾病鉴定实施办法》制订之际,尤其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的专门规定和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实施,研究精神病鉴定问题,对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精神病鉴定争议较大的20个案例出发,寻找精神病鉴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旨在为正在进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精神卫生立法以及其他精神病鉴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参考性建议,希冀通过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完善以提升精神病鉴定的可靠性与可信性,进而使精神病鉴定能够为诉讼活动提供坚实的证据。


  

  二、刑事案件涉及精神病鉴定的实践考察与分析


  

  我国《刑法》之所以将诉讼中有关精神病问题的判断规定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原因不仅在于精神病鉴定应当由具有资质的精神医学专家来诊断以及通过精神医学的先行判断来解决精神病对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存在何种影响,还在于借助司法鉴定制度的桥梁来解决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或者大小这一带有技术性的法律问题。由于我国精神病鉴定制度未能与诉讼制度、证据制度进行有机衔接,致使这一解决法律问题的制度本身颇具争议,其司法实践中中正面效应有限,容易在当事人(控辩双方)乃至司法与民意之间引发分歧,以至于这一解决精神病问题的专门制度成为舆论追问与专家声讨的焦点。本文从众多存在分歧的焦点案件中选择了涉及精神病鉴定的20个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对其涉及鉴定的具象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从中窥视出隐藏于背后的带有规律性的共性问题。


  

  (一)刑事案件涉及精神病鉴定的基本现状分析


  

  精神病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鉴定启动、重新鉴定以及不同鉴定意见上。本文基于精神病鉴定对诉讼的影响与制约关系以及研究的需要,对实践中的鉴定案件未按照上述问题的顺序予以安排。


  

  表1精神疾病鉴定启动后的鉴定争议案件


  

  ┌──────┬──────┬─────────┬───────┬──────────────────┐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与决定鉴│第一次鉴定意见 │第二次鉴定意见│再次鉴定的意见及其最终采纳的意见 │


  

  │ │定的时间 │ │ │ │


  

  ├──────┼──────┼─────────┼───────┼──────────────────┤


  

  │2000年江苏 │侦查期间发现│有多种妄想和感知 │MMPI检查结果 │“未发现幻觉、妄想和感知综合障碍。”│


  

  │南通王逸 │王逸“与众不│障碍等精神病性症 │与南通相一致,│“被鉴定人王逸的作案行为有明确的动 │


  

  │"5.28”亲姐 │同”进行了鉴│状,MMPI提示思 │王逸患精神分裂│机和目的。作案有预谋,作案时并为自 │


  

  │妹硫酸毁容案│定;起诉与一│维混乱,急性情绪 │症,作案无责任│己作好自我保护。对其作案行为存在辨 │


  

  │ │审时再次鉴定│障碍,罹患精神分 │能力 │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 │


  

  │ │ │裂症,伤害行为是 │ │任能力”。最高院复核时的鉴定意见为,│


  

  │ │ │在幻觉幻想影响下 │ │王逸“患忧郁症,部分责任能力”。一 │


  

  │ │ │发生的,无责任能 │ │审采纳了完全责任能力;最高院采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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