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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追诉人人格调查

  

  其次,它是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在我国“公检法司”四大法律部门中,公检法三家任务繁重,在人少案多的情况下,能在诉讼期间内查明案件主要事实已属不易,对被追诉人人格诸类细节问题往往无暇顾及。而司法行政机关则因无案件压力而时间相对充裕。为使司法资源得到平衡配置,司法行政机关应承担起对被追诉人人格调查的工作。当然,在被追诉人人格调查全面铺开的情势下,单靠司法行政部门现有人员也不可能完成任务,建议在其下设立专门的人格调查机构,招聘组建专业的人格调查队伍。对于人格调查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等项工作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全权统一负责。


  

  第三,保障调查顺利进行的需要。由诉讼三方构造之外的人格调查员承担调查任务,不仅可以确保调查的客观中立性,而且可以避免法官调查“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境地。调查主体的这种无涉身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消调查对象的顾虑、避免调查的对抗性、减少调查阻力、保障调查及时顺利进行。


  

  (三)人格调查程序


  

  侦查机关一旦立案锁定犯罪嫌疑人即应函告司法行政部门,并委托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格调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委托后三日内指定两名人格调查员对犯罪嫌疑人开展实地人格调查,调查内容限于案外事实即被调查者人格,不应涉及案情。由于“人格是由多种成分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1}42而“一个人的人格是在遗传、成熟、环境、教育等先后天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1}39因此,人格调查应就被追诉人的各种相关因素进行通盘考察,其具体内容包括:年龄、性格、爱好、职业、健康状况、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社会交往、诉讼中的行为表现等等。当然,如果被追诉人主动认罪、悔罪,人格调查员应对此作如实记载。


  

  在侦查阶段收集人格信息并不意味着被追诉人人格调查工作就此结束,因为人格虽然稳定但也非一成不变,尤其是被追诉人案发后的思想、态度、行为表现等都可能随诉讼推进而呈现新的变化,这就需要对被追诉人人格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和补遗。因此,在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院和法院除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向其提供先前的人格调查信息外,还可以委托其进行补充调查。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在调查过程中,人格调查员应当严格保持中立,所以对他们也适用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同时,为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人格调查员在实施调查时还可以与地方人事档案部门合作,提取和查询被追诉人个人档案。


  

  (四)人格调查报告


  

  人格调查完毕,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报告。在目前我国实务中出现的“固定表格式”、“材料堆砌式”和“自由叙述式”三类调查报告中。“固定表格式”报告虽然工整规范,让人一目了然,但它过于程式化,由于表中栏目及页面空白设计有限,故而限制了报告制作人的自由发挥,使其无法书尽其言。同时,地方人格调查表中的一些内容也暴露出不科学之处,如《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将被告人在学校、社区和单位的表现简单笼统地区分为“较好”、“一般”和“差”三类,这显然降低了调查报告对于量刑的参考价值。“材料堆砌式”报告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内容往往杂乱无章,不利于司法官迅速审查作出判断。“自由叙述式”报告系调查人员在原始调查资料基础上经系统归类整理自由撰写而成,既避免了材料堆砌式报告的零乱芜杂,又打破了固定表格式报告的程式化,可因案而异、灵活详尽地对被追诉人人格状况作出描述分析,因此笔者认为人格调查报告宜采“自由叙述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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