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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中的选择: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

  

  其次在社会心理上,由于犯罪直接侵害了社会利益和社会情感,犯罪标签是对犯罪人区隔和歧视的社会心理反应,也是社会报复和防卫的基本手段,犯罪前科的消灭会直接对这种正常的社会心理产生冲击,对被害人利益、对社会利益构成挑战。而由于区隔和歧视有前科者的社会心理广泛而深入,这种挑战是十分巨大的。赵国玲教授的实证调查数据表明,公众对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保持了高度的警惕性,甚至法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也对这一问题持有谨慎态度。在对公众的一项调查中,“当被问及应当在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加以推广的制度措施时,尽管我们对各项制度包括前科消灭制度都作了清楚说明,在323人当中,仍仅有110人选择了前科消灭制度,占被调查人数的34.06%。”{12}正如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在DD v.The Province of B.C案中所指出的,“很多教养服务机构的高级官员提供证据表示赞成雇佣有犯罪记录的人,为减少再犯罪应给他们就业机会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也应该承认,事实上,在雇佣前科犯方面想的比做的多。”{13}在美国,前科是有前科者就业的一个严重障碍,雇主们基本上不会在明知的情形下雇佣有犯罪记录的人。根据美国学者对五个大城市进行的调查统计,有三分之二的雇主若知道应征者有前科,完全不愿意雇佣。{14}在我国,有前科者如实相告犯罪经历和刑事处罚而能够被单位或部队所接纳的只是少数,更多的时候单.位或者部队根本就不给曾经犯罪人以机会。


  

  五、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应该是我们一种新的尝试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既有的法律上、社会心理上、甚至理论基础上都可能存在一些不足,祛除标签减低再犯可能性并未得到充分证明。尽管如此,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弊端却是显而易见的,其内在的犯罪预防功能并没有实现。以我国为例,我国的重新犯罪率不断攀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抽样调查),1986~1990年平均重新犯罪率为5.19%, 1996年重新犯罪率为11.10%; 2003年根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统计,累犯在押犯比例为20.1%; 2009年某省省属监狱抽样调查累犯在押犯比例约为24%(加权平均数值)。西方国家可能更为严重一些,如英国2003年的重新犯罪率为57.6%,美国90年代的重新犯罪率为51.8%, 2000年美国的重新犯罪率为53.6%。{15}旧有的制度失灵,创新应该成为必然。


  

  诚如马克思所言,“英明的立法者预防罪行是为了避免被迫惩罚罪行。但是他预防的办法不是限制权利的范围,而是给权利以肯定的活动范围,这样来消除每一个权利要求中的否定方面。要是国家在这方面不够仁慈、富裕和慷慨,那么,无论如何,立法者要肩负起责无旁贷的义务—不把那种由环境造成的过错变成犯罪,他应该以最伟大的人道精神把这一切当作社会混乱来纠正。”{16}前科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者负面影响强烈,导致这些曾经的犯罪人的诸多权益丧失,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我们必须尝试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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