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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中的选择: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

  

  标签理论认为,行为的性质是外部标定的结果,标签常常成了越轨者的主要身份,这是一种居于支配地位而且限定其一生的社会地位的身份。有研究显示,被标签为越轨者的人被社会拒斥和疏远,而且标签的影响长期而持久,他们不再被视为正常社会的成员,即使是不再犯标签所暗含的越轨行为,其社会后果都是一样的。{9}这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几乎是灭顶之灾。


  

  标签理论对青少年犯罪生成机制的解释,给人们以极大启发,成为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美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淡化和祛除犯罪标签的影响,切断进一步标签化的过程,避免罪错青少年形成犯罪者的身份认同等核心思想,变成了非犯罪化、分流、非机构化等政策建议,推动了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成为当今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


  

  四、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对现有法律和社会心理的挑战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一个看上去很美的制度,然而,它对现行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对社会公众的一般心理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首先在法律上,我国法律似乎并没有给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留下什么空间。如前所述,刑法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修正案增加了第二款,免除未成年人部分犯罪纪录报告义务,这是对通说所谓前科制度内涵的一种限制,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要求,向前科消灭制度迈进了一步。但该修正案并没有体现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消未成年人犯罪纪录的意涵,甚至也没有体现未成年人犯罪纪录限制公开的精神。结合刑法五十五五十六条等的规定,在累犯的构成上,对未成年人也并没有特别规定,所以在现行刑法典的框架中,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成立是难以找到法律依据的。况且,从法理上讲,‘限制未成年人部分犯罪纪录报告义务,也没有表明限制该犯罪纪录被查询的可能,犯罪纪录的消灭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正因为如此,一直有学者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同时他们还认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2003年底制定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试行办法》始终没有实施的原因也就在于此,{10}这种看法我们认为是有道理的。相反,至于有学者认为,修正案“对于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即只要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未成年犯,均可无条件地消灭其前科”{11}的说法,则显然缺少基本的语义和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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