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学上的“安全”与“安心”

  

  上述种种危险、不安和威胁,虽然包含着别有用心而有意增加的意识形态,但也的确存在具有实质性现实根据的情形。这些叠加起来填满了人们的心理,以此为推动,建立随机应变的“概括性”“危机管理体制”的呼声日渐高涨。然而,可以设想到的危险、不安和威胁已像列举的那样多种多样,其应对之策也只能是多种多样的,能“概括性”应对的危机管理体制真能有效地建立起来吗?对此,我极为怀疑。灾害应对基本法制体系是以自然灾害为对象而建立起来的。以这一体系为基础构建应对“武装攻击灾害”之“事态”的法制,即“有事法制”,将政治、外交政策这种人为原因引起的“武装攻击事态”,与地震、台风、火山爆发等自然界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无法控制的事态同质化,其基调就必须予以批判。关键在于,虽说是发生危机时的管理体制,为了不发生危机,就应周到地构想何为必要的吧。


  

  二、近代国家、宪法与“安全和安心”


  

  “想安心地过一个安全的生活”的愿望并非从今天才有的,毋宁说是贯穿于人类历史的人性化的愿望。只是这一愿望正式登上人类社会的公共舞台、并被标榜为统治妥当、正当目的,却是近代以降的事情。原因在于,“近代”是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同一性、主权归属于被统治者为原则的,近代的统治将作为被统治者的国家成员所希望的“安全与安心”列为其统治的基本目的。这在几部宣布近代开始的古典文献中也能见到。


  

  美国在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无疑是描绘近代图像的最早的古典文献之一。该宣言在开头处写着这一名句,“人人(all men)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之后写道,“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among Men)建立政府,而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反这一目的时,人民便有权利(the Right of the People)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就描绘出了约翰·洛克所设计的统治原理。因而,这种建立起来的“新政府”“必须以让人民的安全和幸福(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最大化为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和组织权力的方式”。引人注目的是,这里的“人民的安全(safety)”等同于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各种权利,并将建立新政府的目的作为统治的目的。


  

  然而,这一文献为了讲述美国独立的经过,还特别继续论证了新政府建立(=独立于英国)的正当性。它在开头一般正当性的文脉上写道,“长期的暴虐和强取豪夺……表明(政府)企图让人民服从于绝对专制时”,“人民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废弃这样的政府,并为人民将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组织”。这里,“将来的安全”被表述为future security。


  

  顺便说一句,《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776年6月12日)比《独立宣言》早二十多天颁布,“与独立宣言及其内容紧密关联,两者之间存在影响关系”。[12]该法案第1款规定了近似于《独立宣言》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该权利被界定为“通过取得并拥有财产、追求并获得幸福和安全的手段,享受生命和自由(the enjoyment of life and liberty, with the means of acquiring and possessing property, and pursuing and obtaining happiness and safety)”。同时,第3款规定,“政府是或者应该是为了人民、国家或社会的共同利益、保护和安全而设立的(That government is, or ought to be, instituted for the common benefit, protection, and security of the people, nation or community)”。这表明了设置政府的一般设计。前面用的是safety,后面用的是security。


  

  译为日语“安全”的多是safety和security——因而也有译者将“安全”分别译为“保安”“安宁”等。[13]从以上的脉络来看,两者之间包含着微妙的细微差异。如果非要加以区分识别的话,可以将safety推认为“与客观的现实危险相对的具体安全”,将security推认为有组织地提供安全“以备将来不安的安心体系”。引用权利论的话来说,暂且可以将两者作这样的类型化,即将safety视为作为人的具体权利的“安全”,将security视为作为政府的制度化任务的“安全”。


  

  另一个著名的近代宣言性文献是1789年8月26日的法国《人与市民的权利宣言》,它 “提供了近代宪法的各种基础性观念和公式”,[14]屡有引证。其众所周知的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association politique)的目的在于保全人的不因时效而消灭的自然的各种权利”。这些“各种权利”除“自由”、“财产(propriété)”、“反抗压迫”之外,还列举了“安全”。这里的“安全”是s?reté,也就是区别于sécurité(security)的safety。因此,可以看出,这里更为直接地将“安全”(s?reté,safety)作为“人的权利”,保障它成为统治和政府的目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