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针是教育、感化和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附条件不起诉可使未成年人免于犯罪前科,使其更易于回归社会,有未来和前途。
2、轻刑化和非刑罚化的国际趋势
现今国际趋势为重教育改造、轻刑事处罚,就是说国家并不一味地将所有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都苛以重责。附条件不起诉,就是把某些对象尽量非刑罚化,不进行刑罚处罚,以有利于教育改造。
3、诉讼经济原则
我国一方面司法资源严重紧缺,另一方面诉讼成本明显偏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就减少了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审判等环节,从而减少了审判的负担,既能起到分流案件的作用,也能对司法经费紧张的现状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符合诉讼效率原则。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困境及完善
1、新刑诉法对于检察机关如何确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可能判处的刑期规定不明确。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实施附条件不起诉。但检察机关毕竟不是审判机关,其如何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期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作出计算,准确判断可能判处的刑罚,以保证执法活动公正、公平,需要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2、罪名适用范围不够宽泛,规定过于笼统。新刑诉法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则没有作出相应规定。这样规定并没有很好地体现修正案的初衷。这几类犯罪都有暴力与非暴力、故意与过失之区别,对属于非暴力,且为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只要其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的就应该适用该规定,而不应该仅仅从罪名上进行区分,否则将无法做到实至名归。建议应制定细则或司法解释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得适用的情形加以细化规定。
3、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审查期限规定不明确。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但对于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可给考察对象设定6-12个月的考验期限,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检察机关如何做到在规定审限内审查终结,刑诉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建议今后司法解释是否考虑将考查期缩短,规定为2-6个月为宜,并建立跟踪回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