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新刑诉法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赵建国
【关键词】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全文】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在履行职责时就包括不起诉工作。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起诉制度尤其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较前有了变化,需认真研究落实。本文拟作出探讨。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更加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时,对该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定的条件,若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由此可见,附条件不起诉与裁量不起诉不同。裁量不起诉不附加任何条件,按照现行的法律适用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裁量不起诉作出后,除非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一般不能撤销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一般适用情节较轻的案件,并在不起诉的同时附加一定的条件,当条件得到满足时,诉讼将不再提起。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计出发点
1、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导思想